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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第二十二章 只道尋常

翌日,金城律所。

陳雁秋邊翻看案卷,邊在腦海中回放著昨天下午參加庭審的場景。

開啟的新文件裡,靜靜的躺著“代理詞”三個字,似有千言萬語,卻不知從何下手。

她在QQ群裡發的SOS也沒人回應,看來場外求助是靠不住了。

她環顧周遭,一個同事也不認識,更不好意思貿然打攪他們。

陳雁秋感嘆,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就是從心到口,從口到手,誠不欺我!

眼看著時間一分一秒的過去,陳雁秋似乎聽到了“代理詞”發出的冷笑!

想想萬良辰來時滿紙空白的尷尬,陳雁秋終於鼓足勇氣,走到袁強律師的辦公室門口。

門沒關,袁強見陳雁秋探頭探腦,忙示意她進來。

“袁律師,您能教我寫代理詞嗎?”陳雁秋耷拉著腦袋問道。

“是昨天下午良辰帶你去旁聽的案件?”

“嗯,辰哥還沒來得及指導我怎麼寫,我就想先摸索著,可是一直找不到要領……”陳雁秋有些苦惱。

袁強笑呵呵道:“你們有《法律文書》的課嗎?”

“有的,這學期剛選修,不過下週一才正式開課,所以……”陳雁秋解釋道。

“呵呵,你第一次接觸法律實務,還沒有受過法律文書方面的訓練,不知道怎麼下筆也是很正常的。”袁強寬慰道。

“我還以為是不是自己有些笨……”陳雁秋有些委屈。

袁強又安慰了幾句,耐心地講解道:

“代理詞是我們律師,當然也包括其他型別的代理人,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權範圍內,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意見的一種法律文書,一般來說,是對於法庭辯論環節的總結與提升。”

“那,法官會看我們提交的代理詞嗎?”

袁強有些驚奇,沒想到陳雁秋竟會注意到這樣一個司法現狀。

“你這個問題提的很好,也很尖銳,在實踐中,是有一部分律師基本不寫代理詞的,主要是他們認為自己寫的再好法官也不會看,那幹嘛還浪費時間呢?”袁強解釋道。

“其實,這種情況並不能一概而論,要視法官和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一直以來,法官群體普遍認為自己的專業水準高於律師,而有一些律師的表現也的確差強人意,提交的代理詞質量不高,長篇累牘,又言之無物,長此以往就導致法官形成了刻板印象,很多法官也不想再浪費時間去看律師提交的代理詞。

“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法規越來越多、越來越細,新發案情也越來越複雜,法官的精力畢竟有限,案多人少的情況在加劇。

“你知道,基層法官平均一年要審結二三百個案件,而絕大多數案件也就只開一次庭,開庭的時間也逐漸在縮短,特別是一些疑難複雜案件,律師很難在法庭上把要闡述的觀點詳盡的呈現給法官,在這樣的背景下,代理詞的作用就逐漸凸顯出來了。”

“也就是說,代理詞可以補充法庭上辯論環節沒說完的意見,同時可以減輕法官的工作壓力,節省法官查詢法律法規、搜尋類似裁判案例的時間咯?”陳雁秋問道。

悟性很高嘛,袁強點了點頭,表示肯定:

“對,提交代理詞的終極目的還是為了引導法官思維,以便法官做出對我們有利的判決。”

“那我應該怎樣著手寫代理詞呀?”陳雁秋乖巧的問道。

“相對於其他訴訟文書,代理詞的寫法比較靈活,並沒有統一的格式,大體上,一份代理詞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的……”

說著,袁強從一個案卷中抽出一份代理詞,給陳雁秋講解起來。

“首先是開頭的稱呼,如果是獨任審理的案件,也就是一個法官審理的案件,正常應該寫‘尊敬的審判長’,而不宜寫‘尊敬的審判員’,當然,寫審判員也沒有錯,但寫審判長體現了律師對法官的尊重,讓法官看到開頭,就找到被尊重的感覺。”

陳雁秋想了想昨天下午的庭審,問道:“如果是三個人審理呢?”

“如果是三個人,也就是合議庭審理,一般情況下,在代理詞的開頭,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如果是人民陪審員,那就寫‘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陳雁秋點了點頭,表示聽懂了。

只聽袁強繼續道:“其次是代理詞開頭第一段的文字,雖然也是格式性的語句,但也要簡潔明瞭。

“一般情況,可以這樣寫:金城律師事務所接受某某之委託,在其與某某XX糾紛一案中,指派本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現本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並結合本案的相關證據、庭審過程中查明的案件事實等,就雙方主要爭議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代理詞正文部分,一般情況下,根據律師所要表達的思想,進行排序、列標題。標題的文字要言簡意賅,在這一部分中所要表達的核心思想,儘量用黑體字突出,讓法官看一眼就能知道律師的立場、觀點。

“代理詞的落款部分,通常寫‘某律師事務所某律師’,這裡要注意的是,儘管代理詞的文字通常是列印體,但律師的簽名一定要手寫,這體現了一名律師的法律素養。”

陳雁秋聽完袁強耐心、細緻的講解,對代理詞的寫作已經有了基本的思路。

“袁律師,我基本聽懂了,但是關於正文部分,有沒有甚麼訣竅啊?”陳雁秋進一步請教道。

“說到訣竅嘛,我可以給你分享一下我寫代理詞的心得。

“首先要層次分明,也就是將重要的觀點寫在前面,不重要的觀點寫在後面,防止法官因為視覺疲勞,忽視了重要的內容。

“其次要言之有據,代理詞中所要闡述的事實,應該是經過庭審質證,能夠認定的事實,而不是委託人陳述的事實。

“最後要言之有理,包括對案件事實的推理、對開庭時出示證據的認定說理和適用自己主張的法律依據分析。”

袁律師繼續道:“對雙方在法庭上提供的證據,尤其是證明力較弱的證據,在判決之前,法官是否採信,往往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所以說,在代理詞中,我們可以透過說理,讓法官採信對我們有利的證據,排除對對方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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