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這是合法的權利主張。”陳之安的聲音依然平靜。
“如果連最基本的財產權利都無法保障,那我們建設法治社會的意義何在?”
審判長敲槌維持秩序:“原告,你的意思是,如果土地問題得到妥善解決,你願意協商處理股權和定息問題?”
“是的。”陳之安點頭,“我始終認為,契約精神是法治的基石。
今天我來這裡,不是為了摧毀一個企業,而是為了找回一個承諾——對合同的承諾,對法律的承諾,對一個公民合法權利的承諾。”
接下來的辯論變得艱難而微妙。
罐頭廠方面顯然沒有預料到土地問題會成為焦點,他們的辯護蒼白無力,只能反覆強調“歷史特殊性”和“現實困難”。
而陳之安則穩紮穩打,每一句話都緊扣法律條文和證據事實。
當夕陽透過審判庭的高窗灑下金色光芒時,審判長終於宣佈:
“本案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事實已經基本清楚。
鑑於案件涉及重大歷史遺留問題且社會影響較大,合議庭需要時間進行慎重評議。
現在休庭,擇日宣判。”
陳之安走出法庭時,被更多記者圍住了。
“陳先生,你預計法院會怎麼判?”
“如果法院支援你的土地所有權,你真的會要求罐頭廠搬遷嗎?”
陳之安停下腳步,看著鏡頭:
“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我的目的從來不是讓工人失去工作,而是讓所有人看到。
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對合法權利的尊重,對契約精神的堅守,都是一個健康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石。”
人群中,那位京大法律系的老教授對學生們輕聲說:
“看到沒有?這就是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普通人可以用來扞衛尊嚴的武器。”
————————
一週後,宣判日。
審判庭內座無虛席,連走廊都站滿了人。
除了媒體和民眾,還有來自其他國營企業的代表,法律界人士,甚至幾位政府相關部門的觀察員。
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審判長手中的判決書上。
“經審理查明……1953年東城區人民政府頒發給陳實的土地所有權證合法有效……
1956年合營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紅星罐頭廠長期佔用原告土地事實清楚……”
關鍵的判決理由部分,法庭內安靜得能聽到呼吸聲。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歷史原因不能成為侵害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的理由。
原告陳之安持有的土地所有權證合法有效,其對該土地享有所有權。”
“同時,本院考慮到該土地已被被告紅星罐頭廠實際使用多年。
且被告在該土地上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建設,已形成較大生產經營規模。
立即返還土地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審判長頓了頓,繼續宣讀:
“綜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陳之安對涉案土地享有所有權。
二、被告紅星罐頭廠應當就土地使用問題與原告協商,雙方可協議選擇土地買賣或租賃方式。
三、雙方應就1956年合營合同涉及的股權及定息問題另行協商或訴訟解決……”
陳之安閉上眼睛,深深吸了一口氣。
贏了,但也沒完全贏。
法院確認了土地所有權——這是歷史性的。
但同時,沒有支援立即歸還土地,而是要求雙方協商。股權和定息問題更是被推到了另行解決。
但這已經足夠了。
有了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他就有了談判的籌碼。
這個判決打破了歷史問題無法解決的魔咒,撕開了一道口子。
罐頭廠代表的臉色很難看,但還是當庭表示:
“我們尊重法院判決,會上報主管部門,研究後續解決方案。”
庭審結束後,陳之安再次被媒體包圍。
“陳先生,你對判決滿意嗎?”
“這個判決具有里程碑意義嗎?”
陳之安思考片刻,緩緩回答:“判決確認了一個基本原則,合法的權利就應該得到保護,無論過去多久。
這是法治的勝利,而不僅僅是我個人的勝利。”
“你會要求罐頭廠高價購買土地嗎?”
“我會以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進行協商。”陳之安說完補充道:
“我的目的從來不是索取不義之財,而是討回一個公道。現在,公道已經部分實現了。”
在法院門口,那位京大老教授帶著學生們走了過來。
“陳先生,恭喜。”老教授伸出手,“你為我們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謝謝您和同學們的支援。”陳之安誠懇的說道:“如果沒有新時代的到來,沒有法治環境的改善,我一個人做不了甚麼。”
一個戴著眼鏡的年輕學生激動的問道:“學長,您害怕過嗎?害怕這麼大的企業,這麼大的壓力……”
陳之安笑了笑:“怕。但人這一輩子,總得有些東西比怕更重要。
法律是公民維護自身利益和保護個人財產最好的武器。
我也相信法律能為普通百姓撐起一把傘,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陳之安望向不遠處人民大會堂高聳的石柱和莊嚴的國徽,靜靜的看了一會。
“希望這次的判決,能讓所有人明白:尊重法律信守承諾,才能健康發展。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還是國家。”
第二天,報紙以頭版報道了這起案件。
《公民個人土地所有權獲法院確認》、《歷史遺留問題的法律突破》、《陳之安:我用法律討回公道》……各種標題出現在各大報紙上。
陳之安的名字,一時間成為街頭巷尾討論的焦點。
有人稱讚他是法治先鋒,有人擔憂這會開啟潘多拉魔盒,更多的人開始翻箱倒櫃,尋找自家可能存在的類似憑證。
而在紅星罐頭廠的會議室裡,一場緊急會議正在召開。
“必須儘快和陳之安協商土地問題。”廠長面色嚴峻,“法院的判決已經出來了,拖下去只會更被動。”
“可是價格怎麼定?按現在的市場價,二十畝工業用地是天價!”有人反對。
“那也比敗訴後強行搬遷好。”法律顧問苦笑,“現在是我們理虧。能協商解決,已經是最好的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