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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陳之安的另一個目的

2026-02-03 作者:帥哥叔叔

陳之安等的就是這個機會。

他緩緩站起身,目光平靜的掃過法庭:“審判長,既然被告方一再強調‘現實可行性’。

那麼我請求法庭允許我提出一項更為現實也更為根本的問題。”

審判長略感意外,但仍點頭:“原告請講。”

陳之安從檔案袋中取出一個老舊的牛皮紙信封,小心翼翼的從中抽出一張已經泛黃但儲存完好的證書。

他將證書正面朝向法庭,聲音清晰而堅定:“這是1953年由東城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

證明位於現紅星罐頭廠廠區面積約二十畝的土地,其所有權人為陳長青,也就是我的爺爺,現在歸我繼承所有。”

法庭內瞬間安靜下來,連記者停筆的聲音都清晰可聞。

罐頭廠代表臉色大變,急切的與法律顧問交頭接耳。

審判長明顯一愣:“原告,這項證據為何此前未提交?”

“因為這不是股權糾紛的證據,而是土地權屬的證據。”

陳之安平靜的回答,“在今天之前,我一直希望罐頭廠能夠正視歷史合同,主動解決股權和定息問題。

但現在看來,被告方似乎更願意討論‘現實可行性’。”

陳之安轉向被告席:“那麼,我們就來談談最現實的問題——土地。”

“根據1956年的合營合同,我父親以廠房、裝置、技術和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入股,佔合營廠50%的股份。

請注意,合同明確寫的是‘土地使用權入股’,而非‘土地所有權轉讓’。”

陳之安舉起手中的土地證:“土地所有權,一直是我爺爺的,現在歸我所有。

在過去二十多年裡,這塊土地被無償使用。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政策,土地所有權是受保護的。”

被告代理人急忙起身:“反對!原告這是在混淆概念!土地早已隨企業國有化而……”

“請被告方提供土地國有化的法律檔案或徵收手續。”

陳之安打斷他,“如果罐頭廠能夠提供人民政府徵收這塊土地的檔案,並出示相應的劃規企業的證明,我立即撤回這項主張。”

法庭再次陷入寂靜。

罐頭廠代表臉色煞白,他們當然拿不出這樣的檔案。

在那個混亂的年代,資產的轉移往往只是一紙行政命令,甚至口頭通知,哪有甚麼正規手續?

審判長的眉頭緊鎖。這個轉折完全超出了預期。

如果陳之安手中的土地證是真實有效的,那麼這就不再是簡單的歷史合同糾紛,而是現行土地所有權與幾十年實際佔用之間的矛盾。

“現在休庭半小時。”審判長敲下法槌,“合議庭需要合議。

審判長辦公室內,氣氛比上午更加凝重。

“土地證的真實性毋庸置疑。”一位審判員仔細檢查著陳之安提交的證書副本。

“公章、格式、內容都符合當時的規定。東城區檔案館應該還有存根可查。”

“問題在於,如果這份證書有效,那麼從法律上講,那片土地確實還屬於陳之安個人。”

另一位審判員眉頭緊鎖,“但紅星罐頭廠已經在那片土地上生產經營了近三十年。

投入了大量資金進行擴建改造,現在的廠區面積,比原來大了三倍不止。”

“法律上怎麼認定?”審判長看向最年長的民事庭長。

老庭長沉吟良久:“根據《國家土地改革法》和後續政策,私人土地所有權在新中國是受承認和保護的。

除非經過合法徵收程式,否則所有權不因事實佔用而轉移。”

“但這是特殊歷史時期形成的問題。”

有人提出,“如果支援陳之安的所有權主張,意味著一個國營大廠要面臨搬遷或者向個人支付鉅額土地使用費。

社會影響太大了。”

“這正是難題所在。”審判長嘆氣,“從法律上講,陳之安佔理。

但從社會效果看,支援他可能會導致一系列連鎖反應。

你們知道現在有多少類似的歷史遺留問題嗎?”

“但如果我們不支援合法的土地所有權,”老庭長嚴肅的說。

“那我們在扞衛甚麼?法律的尊嚴何在?

今天我們可以因為‘社會影響’而否認一份合法的土地證。

明天就可以因為任何‘理由’否認其他合法的權利,這個頭不能開。”

審判長站起身,走到窗前。

他能看到法庭外,陳之安正被記者和京大師生圍住。

那些年輕人臉上洋溢著興奮和期待——他們看到了一個普通人用法律武器挑戰不公的鮮活案例。

“陳之安很聰明。”審判長突然說,“他一開始沒有打出這張牌,而是先講合同、講股權、講定息。

等罐頭廠用‘國有資產’、‘歷史原因’來搪塞時,他才亮出最硬的底牌——土地所有權。”

“他在逼我們做一個選擇:是遵循白紙黑字的法律,還是屈從於所謂的‘現實考量’?”

半小時後,庭審繼續。

審判長的表情比之前更加嚴肅:“法庭已經初步審查了原告提交的土地所有權證。

被告方,你們對此有何意見?

是否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該土地已收歸國有?”

罐頭廠的法律顧問擦了擦額頭的汗:“審判長,這塊土地隨企業國有化而自然轉為國家所有,這是當時的普遍做法……”

“請直接回答法庭的問題:能否提供土地徵收的正式檔案?”審判長打斷他。

漫長的沉默。

“不能。”罐頭廠代表最終艱難的吐出兩個字。

旁聽席上響起一陣壓抑的騷動。

陳之安站起身:“審判長,我的訴求很明確:

第一,確認1956年合營合同有效。

第二,確認我持有的土地所有權證合法有效。

第三,基於罐頭廠長期無償佔用我個人土地的事實,請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歸還土地。”

“歸還土地?!”罐頭廠代表忍不住站起來,“陳之安同志,你這是要把一個國營大廠逼上絕路!廠裡有八百名工人,他們的生計怎麼辦?”

“這正是我想問的,”陳之安平靜的回應,“過去二十多年,當我的家庭因這份資產而遭受不幸時,誰考慮過我們的生計?

當我父親畢生心血被無償佔有,誰給過我們一個說法?”

陳之安目光轉向法庭:“我並非不講道理的人。

土地是我的,但我也知道工廠搬遷不易。

所以我的實際建議是:罐頭廠可以購買或租賃這塊土地,價格可以協商。

但前提是,必須先承認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承認歷史的合同與承諾。”

“你這是變相的要挾!”罐頭廠代表憤怒吼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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