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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章 開庭

2026-02-03 作者:帥哥叔叔

開庭的日子終於到了。陳之安特意換上了一身乾淨的半新中山裝,頭髮梳得整整齊齊。

他提前來到法院,看到審判庭外已經聚集了不少人。

除了尋常的旁聽群眾和記者,他還看到了一群格外顯眼的年輕人。

他們穿著樸素,但眼神清亮,充滿好奇和探究,胸前彆著京大的校徽。

老先生正在他們中間低聲囑咐著甚麼。

看到陳之安,老先生衝他點了點頭。那群年輕的學生也投來好奇打量甚至有些欽佩的目光。

陳之安對他們微微頷首,然後深吸一口氣,挺直脊樑,走進了莊嚴肅穆的審判庭。

他坐在原告席上,目光掃過對面略顯緊張的罐頭廠代表。

掃過旁聽席上黑壓壓的人群和那些京大學子專注的臉龐,最後落在那空著的審判長席位上。

法槌即將敲響。

一場關乎歷史舊賬法律尊嚴與公民勇氣的特殊審判,即將在這間小小的法庭裡上演。

“現在,請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審判長的聲音在寂靜的法庭裡迴盪。

陳之安站起身,拿起準備好的陳述稿,他的聲音清晰、穩定,穿透了整個審判庭:

“審判長、審判員:我叫陳之安。今天,我站在這裡,不是為了糾纏歷史舊賬,而是為了尋求法律的公正,為了維護一份被遺忘了二十多年的合法契約,為了我父親陳實先生畢生心血應得的尊重……”

從“誠實罐頭廠”的創立講起,講到父親實業救國的夢想。

講到1956年那份寄託著信任與希望的合營合同。

講到十年定息分文未取的疑惑,講到運動風暴中資產被無情剝奪的無奈,最後講到平反後尋求說法卻屢屢碰壁的現狀。

他沒有激烈的控訴,只有平靜的敘述,擺事實,講道理,引用合同條款,展示證據檔案。

旁聽席上,鴉雀無聲。很多人是第一次如此清晰的聽到一個資本家後代講述家族的歷史與傷痛。

聽到那些關於“合同”、“股份”、“定息”的陌生詞彙背後,所蘊含的承諾與背叛。

記者們低頭疾書,捕捉著這個極具衝擊力的故事。

輪到被告方陳述。

罐頭廠的法律顧問顯然準備不足,或者說,他們根本沒把這當成一場真正的法律對抗。

他更多強調的是歷史背景的特殊性,政策的變遷,國營單位接收資產後對國家建設的貢獻。

以及“過去的事情已經過去,應該向前看”之類的套話。

對於陳家十年未收到定息,股本被“沒收”的具體事實,他無法否認,只能含糊其辭,歸咎於“當時混亂的環境”和“財務制度不健全”。

庭審進入質證和辯論階段。陳之安抓住合同白紙黑字的約定不放。

追問定息未付的具體原因和責任人,質疑“沒收”股本的合法依據。

被告方疲於應付,破綻百出。

旁聽席上開始出現竊竊私語,人們的天平似乎在不自覺的傾斜。

審判長几次提醒雙方圍繞焦點進行辯論。

但明眼人都看得出,原告雖然勢單力薄,但準備充分,有理有據。

被告方雖然代表著一個龐大的機構,卻顯得理虧氣虛,只能依靠“歷史原因”和“國家利益”等大詞來抵擋。

這場原本被法院高層視為“普法宣傳秀”的庭審,因為陳之安的認真和被告方的尷尬,意外地變得真實而具有衝擊力。

它不再僅僅是一場秀,而成了一次對歷史債務、契約精神、公民權利的公開拷問。

最終,審判長宣佈休庭。

陳之安立馬被幾個記者圍住了。“陳之安同志,你對今天的庭審有甚麼看法?你覺得法院會支援你的訴求嗎?”

陳之安看著京大法律系的師生想了想,說道:“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我今天站在這裡,不僅僅是為我們陳家討一個說法。

也是希望告訴所有人,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應該尊重契約,遵守承諾。

歷史的原因不能成為逃避責任的理由。謝謝。”

休庭間隙,審判長辦公室的氣氛有些凝重。

“這個陳之安,不按常理出牌啊。”一位審判員放下茶杯。

“他手上的證據我們都看過,但他今天陳述的重點明顯是股權和定息問題。

最重要的是他還請了京大法律系的老師和恢復高考後的第一屆法律系學生,你們知道這意味著甚麼嗎?

意味著,這是在法律系師生面前考量現在法律的公平,公證。”

審判長揉了揉眉心:“領導的意思是,這是一次普法教育。

如果能在法律框架內,適當考慮歷史原因和現實情況,我們可以引導雙方達成調解。”

“可他的訴求很明確,要確認合營合同有效,要追索定息,要恢復股權。”

另一位法官翻著卷宗,“從合同法的角度看,他站得住腳。但這是五十年代的合同,牽涉面太廣了。”

“下午的庭審,我們還是要引導重點回到合同糾紛本身。”

審判長做了決定,“至於歷史遺留問題,可以建議他們庭外協商解決。”

他們不知道,此刻的陳之安正站在法院走廊的窗前,望著遠處那片熟悉的長安街。

他的口袋裡,裝著一份比合營合同更加致命的檔案——那張1953年由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

“爺爺,您當年買下的地,我今天要拿回來。”陳之安在心裡默唸,“我要讓陳誠一家人眼紅……”

下午的庭審繼續。

被告方罐頭廠的法律顧問顯然調整了策略,他開始強調國有資產的神聖性:

“審判長,紅星罐頭廠如今是擁有八百名職工的國營企業,每年上繳利稅近百萬元。

陳先生追索個人股權,實際上是在要求分割國有資產,這與我國現行法律和政策是相悖的。”

“反對!”陳之安第一次舉手發言,“審判長,被告代理人偷換概念。

我要求確認的是1956年合營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合同項下我方應得的權利。

這與‘分割國有資產’是完全不同性質的問題。

我從未要求分割國有百分之五十的資產,我提起的訴求的是歸還私有的那部分資產。”

審判長點頭:“原告意見成立。被告代理人,請圍繞合同本身發表意見。”

被告代理人略顯尷尬,但仍然堅持:“即便合同有效,但在特殊歷史時期,企業性質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陳先生的主張缺乏現實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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