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分類 排行榜 閱讀記錄 我的書架

第418章 普法宣傳

2026-02-02 作者:帥哥叔叔

法官明顯愣了一下,以為自己聽錯了:“起訴誰?罐頭廠?國營單位?”

“對,國營京城紅星罐頭食品廠。”陳之安肯定的重複。

“案由是,侵害財產權益糾紛,具體來說是侵佔股份及非法佔有定息。”

法官的眼睛一下子睜大了,身體也不由自主的坐直了些。

告國營廠?

還是告侵佔股份和定息?

這種案子,他從業以來聞所未聞!

這涉及到公私合營的歷史,涉及到幾十年前的老賬,複雜程度和敏感程度都極高!

“同志,你……你慢慢說,怎麼回事?”法官的態度鄭重起來,拿出記錄本。

陳之安早有準備,將他父親陳實當年以“誠實罐頭廠”資產入股國營京城紅星罐頭食品廠,佔股百分之五十,

以及後來政策調整應得定息、但十年分文未取、本金亦被“沒收”的情況,簡明扼要的敘述了一遍。

並拿出了那份至關重要的合營合同原件,以及平反檔案中提及家庭歷史的部分作為佐證。

最後還拿出了一張五幾年罐頭廠的地契,那可是新中國發的合法文書。

也就是說,現在的紅星罐頭廠從某角度來說,還強佔了他家的地。

“法官同志,現在我們家政治上的冤屈已經平反了。

但經濟上的損失,這筆被錯誤剝奪了二十多年的財產。

罐頭廠方面從未給過任何說法,也從未進行過任何補償或退還。

我認為,這侵犯了我們家合法的財產權益。

所以,我依據法律,提起訴訟,要求京城第一罐頭食品廠:

第一,返還非法佔有的十年定息及相應利息。

第二,對當初被錯誤沒收的股本,進行合理折價補償或說明。

第三,現紅星罐頭廠地皮屬個人所有,被強佔使用多年未支付費用或買賣合同。

第四,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陳之安的話條理清晰,訴求明確,雖然引用的具體法律條文可能不那麼精確。

這個年代法律本身也不完善,但核心意思很清楚——要拿回本該屬於自己的東西。

法官聽完,半晌沒說話。他仔細翻看著那份發黃的合同影印件,上面的簽名、印章、條款都清晰可辨。

這顯然不是胡攪蠻纏。但正因為不是胡攪蠻纏,才更棘手。

告個人和告一個龐大的國營單位,完全是兩個概念。

後者牽扯到的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體制、歷史、政策乃至方方面面的人際關係。

“陳之安同志,”法官斟酌著開口,語氣比剛才更加慎重。

“你這個案子……情況非常特殊。涉及的歷史時期久遠,政策背景複雜。

而且,對方是國營單位……你可能不太瞭解,這類糾紛,通常都是透過行政協調,或者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來解決。

直接走法律訴訟程式……非常罕見,而且難度極大。”

“我知道難度大。”陳之安平靜的說道:“協商?你信不信他們門都不讓我進,保衛處不揍我一頓都算他們心善了。

現在國家提倡撥亂反正,提倡依法辦事。

我認為,法律應該是最公正的解決途徑。

如果連法院都不能受理,或者受理了也無法公正判決,那依法治國從何談起?

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又該如何保障?”

他的話,又一次站在了道理和時代風口的制高點上。

法官被他問得一時語塞。

確實,現在上層風向是強調法制建設,雖然剛剛起步,但這個年輕人的訴求,在法理上並非完全站不住腳。

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一種象徵意義——普通公民敢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對抗看似強大的國營單位。

“這樣吧,”法官想了想,“你的起訴材料,我先收下。我需要向庭長,甚至院領導彙報。

這個案子是否受理,如何受理,不是我能決定的。你留下聯絡方式,等通知。”

“好,謝謝法官同志。”陳之安知道這已經是現階段能爭取到的最好回應。

他將準備好的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複寫件等一一交給法官,留下了幹校和家裡兩個聯絡地址。

事情的發展,出乎了陳之安的預料,也出乎了那位接待法官的預料。

陳之安的起訴材料,像一塊投入平靜湖面的石頭,在法院內部激起了不小的漣漪。

從民事審判庭到庭長,再到分管副院長,最後擺到了院黨組的會議桌上。

“一個普通工人,告國營大廠,要十多年前的股份和定息?”

一位頭髮花白的老院長看著材料,眉頭緊鎖,“這案子……燙手啊。”

“燙手是燙手,”另一位較年輕的副院長卻有不同的看法。

“老劉,你不覺得,這個案子很有典型意義嗎?

現在中央強調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要普法,要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

可老百姓對法院是怕,是躲,覺得那是專政機關,跟自己沒關係。

這個陳之安,敢告,而且告得有理有據,雖然涉及歷史問題,但核心是財產權益糾紛,沒有涉足政治問題。

如果我們能公開審理這個案子……”

他的話沒說完,但在座的人都明白了意思。

這是一個絕佳的普法宣傳案例!

普通公民對國營企業,歷史遺留問題 v對現實法律訴求,主題鮮明,矛盾突出,極具話題性和教育意義。

勝負本身或許不那麼重要,在他們看來,這種歷史舊賬很難真正判贏。

但審理過程本身,就是一次生動的法制宣傳課,可以向全社會展示法院“依法辦事”、“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形象,呼應中央精神。

“可是,罐頭廠那邊……還有輕工局那邊,會不會有意見?畢竟牽扯到歷史和政策。”有人擔心。

“有意見也要依法辦事嘛!”主張宣傳的副院長堅持道:

“我們是法院,獨立審判。

而且,可以先溝通,說明情況,強調這是個案審理和普法宣傳的需要,爭取他們的理解和配合。

庭審可以公開,請報社記者來,把道理擺在明面上講。”

經過一番討論,法院高層最終達成共識:受理此案,並儘快安排公開開庭審理。宣傳意義,大於訴訟本身。

甚至私下裡,有領導覺得,最後調解結案的可能性很大。

讓罐頭廠適當給點補償,陳之安撤訴,雙方都有臺階下,法院也完成了宣傳任務,皆大歡喜。

於是,陳之安很快收到了法院的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

A−
A+
護眼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