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朝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法槌聲,在清晨九點整準時響起,清脆的聲響壓過了旁聽席零星的議論。
審判長周法官穿著法袍,目光掃過法庭,聲音沉穩:“現在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方先陳述。”
原告席上,許大蘭坐在輪椅上,左腿還纏著厚厚的繃帶,她兒子許建國站在一旁,扶著輪椅扶手,臉上滿是急切。
代理律師劉為民則挺直腰背,翻開面前的案卷,率先開口:
“審判長、審判員,原告許大蘭,女,68歲,原市紡織廠退休職工;被告龐友,男,26歲,京西科技園某科技公司程式設計師。我方訴請判令被告龐友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周法官點頭:“陳述事實與理由。”
“去年10月17日早7時35分許,被告龐友乘坐38路公交車行至京西廣場公交站,從後門下車時,因急於趕路,與正在臺階處撿拾青菜的原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左股骨頸骨折。”
劉為民的聲音在法庭裡迴盪,他抬手示意書記員展示許大蘭的傷殘鑑定報告影印件,“經司法鑑定,原告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後續還需二次手術,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
“事發後,被告雖墊付了5200元醫藥費,但在原告家屬提出合理賠償後,被告拒不承認撞人事實,甚至試圖以‘善意扶人’為由逃避責任。”
劉為民轉向被告席,語氣帶著質問,“試問,若非被告撞人,為何在眾目睽睽之下唯獨他上前攙扶?若非心虛,為何主動墊付醫藥費?這完全不符合常理!”
旁聽席有人低聲附和,龐友的臉瞬間漲紅,攥著衣角的手微微發抖,剛想開口就被沈玉用眼神按住。
周法官看向沈玉:“被告方答辯。”
沈玉站起身,先是向合議庭微微頷首,隨後語氣清晰地陳述:“審判長、審判員,我方對原告的傷殘情況表示同情,但堅決否認原告主張的‘碰撞事實’,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第一,被告龐友當日確實在公交站下車,但並非‘急於趕路’。據被告考勤記錄顯示,其上班打卡時間為早9點,事發時距上班還有一個半小時,不存在趕路匆忙的動機;”
“第二,被告下車時確實與人發生肢體接觸,但碰撞物件並非原告。被告當庭陳述,當時公交車後門擁擠,他下車時右臂不慎撞到一名穿藍色校服的中學生的肩膀,兩人均未摔倒,該學生還回頭說了句‘抱歉’,隨後便匯入人群離開,與原告摔倒的時間、位置均無重合;”
“第三,被告墊付醫藥費、主動送醫,是基於人道主義的善意行為,不能作為推定其撞人的依據。我國法律從未規定‘扶人即等於撞人’,善意之舉不應成為被苛責的理由。”
龐友跟著站起身,聲音雖有些發顫,但句句懇切:“審判長,我真的沒撞許大媽。我下車時撞到的是個學生,就在後門臺階左側,而許大媽摔在右側,中間隔了兩米多。我是看到她倒在地上沒人管,才跑過去扶的,墊付醫藥費是怕她耽誤治療,真不是因為心虛。”
許建國立刻打斷他,情緒激動:“你胡說!那學生怎麼沒人能作證?分明是你編的!我媽就摔在你下車的地方,除了你還能是誰撞的?”
“誰主張誰舉證,原告方若認為被告所述不實,可提供證據反駁,而非單純質疑。”周法官及時制止了許建國的插話,“原告方提交證據。”
劉為民連忙拿出一沓材料,依次遞向合議庭:“這是原告的急診病歷、住院清單、傷殘鑑定報告,能證明原告的傷情及損失;還有事發後我方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被告在記錄裡承認‘當時人多可能碰到了’,這足以說明他有碰撞行為。”
沈玉接過證據影印件,快速瀏覽後反駁:
“首先,傷殘鑑定報告為影印件,我方申請檢視原件,核實鑑定機構資質及鑑定依據;
其次,被告所述‘碰到了’,指的是與中學生的肢體接觸,並非與原告碰撞,原告方斷章取義;
最後,原告方始終未提交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與原告發生碰撞,僅憑‘常理推斷’無法認定侵權事實。”
劉為民臉色一沉:“監控因儲存週期問題已覆蓋,現場證人不願出面,但被告的行為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證據!換做任何人,若非自己撞的,會平白無故送醫墊錢嗎?”
“當然會。”沈玉拿出龐友的既往公益記錄,“被告入職以來,多次參與社群公益幫扶,有長期助人習慣,其扶人、墊錢的行為與其一貫品行相符,恰恰能佐證其善意,而非推定侵權的依據。”
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雙方就證據的關聯性、證明力展開激烈交鋒,一時間法庭裡滿是辯論的聲響。
就在雙方僵持不下時,劉為民突然舉手:
“審判長,我方申請調取事發當日城中派出所對被告龐友及證人車爾春的詢問筆錄!這份筆錄裡,車爾春曾提到‘看到小夥子下車時身邊有人摔倒’,能間接印證碰撞事實!”
周法官看向負責聯絡的書記員:“去核實該筆錄是否能調取。”
幾分鐘後,書記員返回,神色有些無奈:
“審判長,聯絡城中派出所後得知,因上月派出所檔案室裝修,部分同期筆錄不慎遺失,包括本案的原始詢問筆錄,僅能提供由原告之子許建國當時拍攝的筆錄照片,以及派出所工作人員根據記憶整理的謄寫材料。”
這話一出,法庭裡頓時一片譁然。龐友猛地抬頭,不敢置信地看向書記員:“怎麼會丟了?當時民警明明做了筆錄,還讓我簽了字!”
沈玉的眉頭瞬間擰緊,當庭提出異議:“審判長,我方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
“首先,原始筆錄是書證原件,其遺失無法補正,照片及謄寫材料屬於傳來證據,且照片由原告近親屬拍攝,存在篡改、擷取的可能;
其次,謄寫材料為工作人員‘根據記憶整理’,主觀性極強,不具備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最後,派出所未提供檔案遺失的書面說明及責任認定,無法排除筆錄被故意隱匿的可能,該證據不應被採信。”
劉為民立刻反駁:“筆錄遺失是意外,照片是許建國在派出所溝通時當場拍攝,全程有民警在場監督,謄寫材料也有派出所蓋章,足以保證真實性!車爾春的證言是本案關鍵,不能因原始筆錄遺失就否定其效力!”
“原告方混淆了證據效力的認定標準。”沈玉寸步不讓。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證據規則,書證應提交原件,原件滅失且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傳來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原始筆錄遺失,照片和謄寫材料的來源、內容均無法核實,依法不應採納。”
周法官與合議庭成員低聲商議了片刻,隨後敲響法槌:“雙方就證據爭議發表最後意見。”
“我方堅持認為,現有證據足以推定被告存在侵權行為,筆錄照片及謄寫材料雖非原件,但結合其他證據可形成完整證據鏈,請求法庭支援原告訴請。”劉為民語氣堅定。
沈玉則看向合議庭,語氣鄭重:“我方重申,原告方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侵權事實,其主張的‘常理推斷’於法無據,筆錄相關證據因形式不合法、真實性存疑不應採信。被告的善意行為不應被曲解,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請,維護善意助人者的合法權益。”
龐友也跟著補充:“我不怕查,真的沒撞人,懇請法庭還我清白。”
許大蘭這時終於開口,聲音沙啞:“法官同志,我那天就是被人從後面撞了一下才摔的,當時就看到他下車,不是他是誰?我一把年紀了,不會訛人啊。”
周法官再次敲響法槌,聲音沉穩:“因本案關鍵證據存在爭議,且原告方未提交直接侵權證據,被告方的抗辯理由具有合理性,本庭決定第一次庭審休庭。休庭後,原告方需補充提交傷殘鑑定報告原件及證據來源合法的證明,法庭將另行核實派出所筆錄遺失的具體情況,擇期再次開庭。”
法槌落下,第一次開庭正式結束。
走出法庭時,龐友長長地鬆了口氣,卻又忍不住擔憂:“沈律師,筆錄丟了,我們是不是還是沒轍?”
“別慌。”沈玉拍了拍他的肩膀,“我們後續可以申請調查裝修的具體情況,而且監控那邊林溪還在跟進,總能找到還原真相的線索。善意從來都不該成為枷鎖,這案子我們一定能打贏。”
而不遠處,劉為民正和許建國低聲交談,兩人的臉色都不太好看,顯然也清楚這場庭審並未佔到上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