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國與野的差別,並不是簡單的城內與野外之別,而是帶有政治歸屬及文化歸屬的整體概念。
比如在永樂十年被分派到東洲衛所將領,透過勘探開拓尋找合適的地方,修建衛城、千戶城,而隨行的軍戶餘丁則居於城中,或居於衛城、千戶所城旁邊的村落。
然後,以衛城或千戶所城為中心,統轄周邊的若干村落,形成一個城鄉共同體。
目前的東洲,土著部落仍是村社自治,或者部落自治。
按朱高燧頒佈的王令,皇明趙國的單個國民沒有處置單個土著的特權,只有皇明趙國的文武官員才有按照其職權範圍處置土著的權力。
東洲土著不屬於任何趙國的國民私有,而是直屬於趙國,是趙國治下的一員。
即便這些土著並不認為他們是受到趙國統治的,但朱高燧定下的規矩就是這樣——防止濫殺土著,引起土著對抗。
畢竟,根據朱高燧頒佈的防疫條例,未經批准的土著與不入戶籍的趙國賤民一樣,不能在趙國治下擁有土地,且不能在城內擁有房產,其子女沒有進入鄉鎮社學或府縣書院進學的資格,沒有進入城內做工、經商的資格,也沒有參加科考做官或入伍從軍的資格。
只有東洲土著部落的酋長或村落的村長、長老,或他們授權指定的土著,經過防疫篩選後,才有資格與趙國的國民在互市點進行貿易,或進入趙國的城池遊覽與學習。
“國野制看似簡單,但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孤決定把國野之別套入戶籍制,以戶籍區分國民、野人,劃定兩者的地位。”
朱高燧擔心直接說被他改良後的國野制,會讓李默等四人無法理解,便特地提到了戶籍制度。
自永樂十五年皇明趙國建立之後,朱高燧效仿大明朝廷五府、六部等衙門,設大都督府,由他本人直管趙國軍務,另外設六署等衙門管理趙國的其他事務。
與此同時,他頒佈了屬於皇明趙國的戶籍制度,讓戶署給趙國每戶自耕農頒發戶貼。
戶貼上詳細記載此戶人家的田產數量,以及所應承擔的田賦額度。
由於一切從零開始建立制度,所以朱高燧是直接施行了改良的一條鞭法與攤丁入畝之制。
對專門靠種地為生的自耕農而言,趙國沒有額外的雜役與丁稅,只有田賦。
至於自耕農去經商,或置辦手工作坊,做這些事涉及到商業與手工業,所以需要按規定繳納商稅、工稅。
朱高燧與朱棣都明白,東洲趙國雖名為國,名義上是位同一省的大明藩國,但實際上等於一個獨立的小朝廷。
朱棣准許朱高燧在藩地施行與大明朝廷不一樣的體制,比如戶籍制、兵役制、科舉制等等,只不過在總體上不能違背《大明律》、《皇明祖訓》。
歷史上的《大明律》律文簡於唐律,但其立法技術上較之更為精細,體例更趨完善和科學,其立法精神也遠比唐律、宋律更加嚴格,以至於對後世影響深遠。
朱高燧制定的這種戶貼制度與大明一樣,對每戶百姓所承擔的田賦加以明確,算是對趙國百姓私人財產的一種保護,推行起來並沒有遇到阻力,甚至得到了移民的強烈支援。
那些移民到東洲的大明的底層百姓,再得到趙國頒佈的全新戶貼之後,便可以踏踏實實在土地上耕作,不會再輕易遷徙。
如此一來,有耕地者將按照戶貼上的田賦額度來納賦,有效避免了地方官吏中飽私囊,或納稅不均等問題。
在實行戶貼制度之時,朱高燧在趙國境內也施行大明朝廷的黃冊制。
所謂黃冊制度,需要配合“裡甲制度”來推行,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只不過朱高燧改良了這一制度,以一個移民村為一甲,村長就是甲長,再以五個移民村為一個裡,這五個村的村長輪流當里長。
各戶填寫真實的戶籍資訊,然後上交給本村村長,村長負責把自家“村”的住戶按照鄉貫、姓名、年齡、丁口、田宅、資產等逐一登記,各村村長再上交給里長,里長上交給縣裡,縣裡直接交到趙國戶署,不必呈給府裡。
黃冊依大明朝廷之制,每十年更新一次。
若按大明朝廷的黃冊制度,每個“裡”中的人口所承擔的田賦是相對均等的,如此可避免田賦過於集中某一戶,若某戶出現問題,同“裡”的其他戶需共同承擔此戶的田賦,這樣就保證了朝廷的田賦收入。
但是,朱高燧在趙國施行攤丁入畝,田多的自耕農多繳田賦,田少的則少繳田賦,公平公正,誰也說不出反對的話。
黃冊制是歷史上的明朝執行最長的戶籍制度,也是大明朝廷賦稅役的依據。
在黃冊制度之前,歷朝歷代的戶籍制度皆是“從上而下”,即由朝廷戶部、省、州縣由上而下進行統計。
而黃冊制度恰恰相反,各戶填寫真實的戶籍資訊,然後逐級上交,最後送交到各州縣,再到省、戶部,這是一個由下而上的過程。
各地方每年都要統計,而戶部每十年進行一次大面積更新。
朱元璋實行的這種戶籍制度,比過去歷代都要詳細,朝廷透過黃冊制度,可以十分精確的掌握全國人丁和土地的情況。
“諸卿當知,假使有人登記為軍戶,但其人從軍後可能是廚師或馬伕。而戶籍的登記並不全是職業,大體上是民戶、軍戶、匠戶、灶戶四大類,如織戶歸屬於民戶這個大類。”
朱高燧也不含糊,簡潔明瞭的說道:“孤決定在趙國施行與朝廷完全不同的戶籍制,即將趙國戶籍劃分為四種,即官籍、軍籍、民籍、賤籍。”
“此四種戶籍分別隸屬不同衙門管轄,賤籍、民籍由戶署負責管轄,軍籍則隸屬於趙國大都督府統領,官籍皆歸趙國吏署管理。孤這一脈的宗室不設戶籍,由趙國宗正司設宗譜名錄管理。僧、道也不設戶籍,只開具度牒,由禮署管轄,無度牒者視為流民。”
宗室凌駕於其他人之上,依《皇明祖訓》規定,有爵位的宗室不僅不需要承擔賦稅,而且還有許多司法方面的特權,如若犯罪,地方衙門不準直接緝拿。
在大明本土,朱元璋當年在編輯戶籍時,以“辯貴賤、正名分”為宗旨,按照職業將戶口分為宗室戶、官紳戶、民戶(農戶、儒、醫、陰陽)、軍戶(校尉、力士、弓鋪手、軍匠)、匠戶(廚師、裁縫、馬船)、灶戶(鹽戶)、商戶、驛戶等。
朱高燧這樣做,等於是化繁為簡,把“士農工商”中的“士”分為“官”、“軍”兩類,把“農工商”合併為“民戶”,基本解除了職業對趙國百姓的人身限制。
李默問道:“敢問大王,我等該如何劃分這四種戶籍?”
“官戶籍即文武官員的戶籍,與官紳戶等同。”朱高燧解釋道。
官紳戶籍有特權,依大明既成典制“功臣之家,戶有田土,除合納糧草伕役,其餘盡免。”
在原來的歷史上,明朝也壓根沒有官紳完全免稅這回事,有的只是一定額度的免稅田。
從舉人開始,朝廷恩准其擁有一定限度的免稅田,以此類推,官員的品階越高,則相應恩准的免稅田越多,但超出規定額度的耕田仍要交納糧,即使是正一品官員也不能豁免。
朱高燧在趙國搞攤丁入畝的阻力小,除了跟他來東洲的文武都是忠於他的“既得利益階層”外,還有一個原因是投獻到這些官員名下的耕地幾乎沒有,不影響他們的既得利益。
而歷史上的明中期之所以出現“完全免稅”的情形,乃是官員相互勾結,未按規定徵稅所致。
但由此可見,官紳之家所需承擔的賦稅是有限的,真正的賦稅重擔大都落到了庶民百姓身上。
朱高燧端起茶杯喝了一口水,接著說道:“軍戶籍即原職業戶中的軍戶。”
“至於民戶籍,也就是平民戶籍,涵蓋了原來的十三類職業戶,即民、佃、茶、漁、礦、匠、織、船、商、鋪、鹽、醫等戶。此類戶籍相關律令,依朝廷之制執行即可。醫者由醫藥局考核後,給予醫者身份牌,方可遊方行醫,否則視為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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