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大茂和許達父子吃過晚飯,又坐著聊了會兒天,眼看天色不早,便起身告辭。李成鋼送他們到樓下,看著許達騎上腳踏車,身影消失在衚衕口,才轉身上樓。
剛進門,就聽見鑰匙轉動的聲音,門被推開,兒子李思源回來了。
“爺爺,奶奶,爸,我回來了!”李思源的聲音清亮有朝氣。他穿著件半舊的藍色運動服,揹著個鼓鼓囊囊的書包,高大的身形幾乎堵住了門口,臉上帶著運動後的紅潤和年輕人特有的神采。作為政法大學的學生,他正在區檢察院實習,週末也常去學校圖書館或球場。
“回來啦?吃飯沒?”王秀蘭從廚房探出頭。
“奶奶,我在學校吃過了。”李思源換好鞋,把書包往沙發上一放,看到茶几上還沒收走的茶杯和菸灰缸,隨口問道,“爸,家裡來客人了?”
“嗯,你許大茂叔叔和他兒子許達來了。”李成鋼坐回沙發上,重新點了支菸。
“達子哥?他可是市局刑偵處的,稀客啊。”李思源來了興趣,挨著父親坐下,“是來串門還是有事?”
李成鋼看了兒子一眼。李思源雖然還沒正式參加工作,但在檢察院實習了小半年,對公安辦案也有了些直觀認識,平時父子倆也常聊些案例。他想了想,覺得剛才許達那個案子倒是個不錯的討論話題,既能考考兒子,也能借機教他點東西。
“是有個案子,許達拿不準,來聽聽我的意見。”李成鋼簡單把案情複述了一遍:兩個初中生搶拍畫片,拖行抓後架的小孩致輕微傷,小孩舅舅是司法部幹部,堅持要定搶劫罪。
李思源聽完,幾乎不假思索地開口:“這明顯夠不上搶劫啊!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個案子,取得財物時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是趁人不備公然奪取,應該屬於搶奪行為。至於之後的拖行,那是取得財物後為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如果暴力行為構成故意傷害,可以按搶奪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但不能改變之前行為的性質定為搶劫。除非……”
他頓了頓,流暢地繼續說道:“除非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在奪取財物時就已經打算使用暴力,或者奪取財物後當場使用暴力的目的是為了繼續劫取財物或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但這個案子裡,拖行發生在逃跑過程中,目的是擺脫追趕,不是為了繼續劫取。所以,我認為定搶劫缺乏依據。”
李思源說完,看向父親,眼神裡帶著點學以致用的自信和等待評價的期待。他在學校刑法課上學得不錯,實習時也跟著老檢察官討論過類似案例,自覺分析得頭頭是道。
李成鋼靜靜聽著,煙霧後面的臉上看不出甚麼表情。等兒子說完,他才緩緩開口:“法條背得挺熟,分析得也像那麼回事。”
李思源臉上剛露出笑容,就聽父親話鋒一轉:“但要是讓你來處理這個案子,你會怎麼處理?就拿著這套法理分析,去跟那個司法部的舅舅說,你這不對,我們不定搶劫?”
李思源愣了一下:“那……那肯定要跟他解釋清楚法律依據啊。法理上站不住腳,就不能勉強定罪,這是原則。”
“原則當然要堅持。”李成鋼彈了彈菸灰,“但辦案子,尤其是在國家現階段的社會環境下辦案子,不能只盯著法條和理論。你還得考慮案件的影響,考慮各方面的關係,考慮怎麼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化解矛盾,而不僅僅是做出一個‘正確’的法律判斷。”
他看著兒子有些困惑的眼神,耐心解釋道:“這個案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上怎麼定性,有討論空間,但大體方向你們學法律的都能判斷。難點在哪裡?難點在於當事人一方有背景,有情緒,有訴求,而且這個訴求在普通人看來,似乎也有那麼一點‘道理’——孩子受傷了嘛。如果你只是生硬地甩出一套法理,告訴他這不夠搶劫,你覺得他會接受嗎?他會認為你們公安偏袒,甚至覺得你們法律不公,然後可能去上訪,去鬧,把小事折騰大,浪費更多司法資源,社會效果也不好。”
李思源皺起眉頭,思考著父親的話。在學校和實習單位,大家更多強調的是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程式的公正性,對社會效果、矛盾化解這些“軟性”因素,討論得確實不多。
“那……該怎麼辦?難道要遷就他,違法定性?”李思源有些不服。
“當然不是遷就,更不是違法。”李成鋼搖搖頭,“而是在堅持法律底線的前提下,更講究工作方法,更注重實際效果。比如這個案子,許達他們現在要做的,首先是把事實查得紮紮實實,特別是拖行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雙方當時的言行、心理狀態,都要弄清楚。證據越紮實,法律分析才越有底氣。”
他喝了口茶,繼續道:“其次,要善於溝通。跟那個孩子的親屬,尤其他舅舅溝通,不能只講法條,也要講情理,講類似案例的處理,講這樣定性對孩子(指那兩個初中生)未來可能產生的長遠影響——一旦背上搶劫的罪名,哪怕只是少年犯,也是一輩子洗不掉的汙點。要讓他理解,法律懲罰不是目的,教育和挽救才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則。”
“第三,要尋找最佳解決方案。也許最終的法律定性就是不夠刑事犯罪,或者只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但在處理的同時,能不能督促兩個初中生的家庭給予充分的賠償和道歉?能不能建議學校加強教育?能不能透過居委會、街道做一些調解和安撫工作?讓受傷孩子家庭感受到重視和公道,讓肇事孩子家庭認識到錯誤和代價,讓事情有一個相對圓滿的結局,這才是真正的‘案結事了’。”
李成鋼看著兒子,語重心長地說:“思源,你學法律,將來很可能也要從事法律工作。記住,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案件是活的,辦案的人更是活生生的人。一個好的法律人,不光要精通法理,更要懂得人心,懂得社會,懂得在原則和現實之間找到那條最妥當的路。這不容易,但很重要。”
李思源聽著父親的話,眼中的困惑漸漸散去,取而代之的是深思。他回想起在檢察院實習時,帶他的老檢察官處理一些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微傷害案件時,似乎也不僅僅是看傷情鑑定和法條,總會花很多時間調解,跟雙方談話,有時候甚至顯得有點“囉嗦”和“和稀泥”。當時他不太理解,覺得有些多此一舉,現在聽了父親的話,似乎有些明白了。
“爸,我好像有點懂了。”李思源緩緩說道,“您是說,辦案不能只看法律效果,還要看社會效果。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感受’,不僅僅來自於冷冰冰的法條和判決,也來自於辦案過程中的溝通、解釋、還有最終解決問題的實際效果。對吧?”
李成鋼臉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對,就是這個意思。你能想到這一層,說明沒白學,也沒白實習。許達這個案子,就是個很好的例子。看起來是個定性爭議,背後其實是法律適用、未成年人保護、被害人訴求、社會影響等多重因素的交織。處理好,能教育一批人,化解一個矛盾;處理不好,可能埋下隱患,甚至引發更大的問題。”
但是,思源。理論是骨架,但實際案件是血肉,複雜得多。”李成鋼身體前傾,語氣認真起來,“我們辦案,第一步永遠是查清事實,每一個細節都不能放過。就像這個案子,你剛才的分析是基於現有材料。但如果我們再深入問幾個問題呢?”
李思源專注地聽著。
“比如,搶畫片的那一瞬間,兩個初中生有沒有哪怕輕微的推搡,或者一句‘別動,把畫片交出來’之類的威脅話?這決定了奪取行為的起點性質。”李成鋼舉例道,“再比如,更關鍵的,拖行過程中——這是你剛才也提到的關鍵環節——那個騎車的兩初中生,除了本能地繼續蹬車想逃跑,兩人中有沒有回頭去踢打抓住後架的孩子?有沒有惡狠狠地吼叫威脅,比如‘再不鬆手我撞死你’?如果有,哪怕只是一句充滿暴力意味的恐嚇,那麼‘脅迫’的成分就出現了,整個行為的性質就可能向搶劫嚴重傾斜。”
李思源若有所思地點頭:“我明白了。事實細節決定行為性質。光是‘拖行’這個動作,可能是驚慌失措下的過失,也可能是帶有暴力威脅的故意手段。定性完全不同。”
“沒錯。”李成鋼肯定道,“所以我和達子說說,讓他回去重點補充調查拖行過程中的具體情節。這是定性的關鍵。”
他喝了口茶,繼續道:“但這還不是全部。思源,你要記住,我們公安、檢察院、法院辦案,不光要理論結合實際,還要考慮案件的影響。”
“影響?”李思源有些不解。
“對,社會影響,法律效果,甚至政治效果。”李成鋼的聲音變得深沉,“這個案子,涉案的是三個未成年人,兩個十五歲,一個更小。起因是孩子間常見的爭執和淘氣,雖然後果有些嚴重。如果我們機械地、生硬地套用法律,不考慮他們的年齡、心智、行為的偶然性和社會普遍認知,簡單地定為搶劫罪——你知道搶劫罪的起刑點嗎?三年以上!兩個十五歲的孩子,人生可能就毀了。”
李思源神情凝重起來。
“反過來,如果我們一味遷就所謂‘他還是個孩子’,完全不予追究,那對受傷的孩子和家屬公平嗎?對社會傳遞甚麼訊號?以後類似行為會不會變本加厲?”李成鋼看著兒子,“所以,處理這類邊緣性、爭議性的案件,考驗的不僅僅是法律知識,更是執法者的智慧、責任感和平衡藝術。要在法律框架內,尋找最合理、最有利於教育挽救、最能讓各方接受、也最經得起歷史檢驗的處理方式。”
他頓了頓,總結道:“具體到這個案子,我個人傾向認為,如果調查證實拖行過程中沒有額外的暴力或明確威脅,那麼整體行為不宜定性為搶劫。可以透過治安管理處罰(如情節較重的尋釁滋事)、民事賠償、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家長嚴加管教等多種方式綜合處理。既讓肇事者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付出代價,又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要耐心做好受害人親屬的工作,解釋法律,安撫情緒,爭取理解。這比硬邦邦地定個罪,可能社會效果更好。”
李思源聽完父親這番話,久久沒有出聲。他感覺自己之前的學習和實習,更多停留在法條、案例和程式層面,而父親這一席話,卻讓他看到了法律運作背後更深遠、更復雜、也更有人情味的考量。那是一種超越了書本的、沉澱於無數實踐中的經驗和智慧。
“爸,我懂了。”李思源緩緩說道,眼神更加明亮,“法律不是冰冷的機器,而是調節社會關係、維護公平正義的工具。用好這個工具,不僅需要熟知它的構造(法律條文),還需要了解它運作的環境(社會現實),更要有操作它的人(司法者)的良知、溫度和遠見。”
他站起身,拍了拍兒子的肩膀:“理論要聯絡實際,但聯絡實際不是生搬硬套,而是要靈活運用理論去分析、解決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考慮案件處理的綜合效果。這條路,你還得慢慢走,慢慢體會。”
李思源重重點頭:“爸,我記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