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萬良辰的幫助下,經過兩天的歸整,羅曼綺終於搬進21樓辦公室,再也不用和其他律師、助理擠在卡座區。
萬良辰也將辦案所需的法規等工具書貢獻了出來,分門別類、整齊有序的陳列在檔案櫃中。
萬良辰和端坐對面的羅曼綺相視一笑,輕聲道:“曼綺,謝謝你!不然我也沒法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安頓下來。”
“良辰,咱們就不要說這樣見外的話啦!”
萬良辰並非在說漂亮話,而是打心底裡感謝羅曼綺。
他在燕京漂泊數年,自然知道無依無靠的艱難,雖然於經濟實力而言,早已今時不同往日,但想短時間內解決居住、工作困擾亦非難事。
“對了,唐薇說下午回競海,晚上想請咱們吃飯,你意下如何?”
唐薇一直說要給萬良辰接風,奈何上週去燕京總部開會滯留至今。
羅曼綺白了萬良辰一眼道:“你這是商量,還是通知呀?”
萬良辰知道羅曼綺定然是在開玩笑,不過晚上聚餐的事情確實算不得商量。
“嘿嘿,”萬良辰不好意思地撓撓頭,“當然是商量啦,不過我覺得你會去的啦!”
羅曼綺來了興致,停下手頭工作,朝萬良辰眨了眨眼睛,戲謔道:“你倒是說說看,我為甚麼會去呀?”
“呃……”萬良辰頓時有些語塞,說為了業務顯得庸俗,說都是朋友顯得膚淺,最終急中生智道:“我想讓你陪我一起去嘛!”
羅曼綺咯咯一笑:“好啊,既然萬大狀開口,我就勉為其難咯~”
呵,女人!
萬良辰想了想道:“那週五的開庭,我也陪你去吧?”
羅曼綺打趣道:“萬大狀,這種小案件,你還擔心我搞不定?”
“哪有,自從當年模擬法庭大賽之後,我就沒再親眼目睹你庭審的風采了,剛好趁此機會,想近距離向羅大狀學習學習嘛!”
萬良辰雖非花言巧語之人,但畢竟智商、情商都線上,偶爾講一些令人喜悅的話也非難事,何況這個人還是羅曼綺呢。
“唔~帶你去漲漲見識倒也可以,不過你得幫我寫代理詞!”
“小意思啦~你把案卷給我看看……”
萬良辰聽唐薇提過唐文這個案件,但具體細節並不清楚,只知道公司層面希望早點下判。
按下聚餐不表,時間來到週五。
這天一大早,萬良辰隨同羅曼綺、許沁來到位於蓮花山公園東北角的競海中院。
雙方當事人坐定後,書記員依例核對了到庭人員以及旁聽人員的身份,然後通知法官下樓主持庭審活動。
不久後,法槌敲響,庭審開始。
市人社局和唐文依次陳述了上訴的事實和理由,許沁按照提前擬好的答辯意見一一作了口頭答辯。
由於案情較為簡單,各方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亦未提交新證據,法官緊接著詢問了幾個問題,便直接歸納爭議焦點。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理由,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歸納為:唐文於14時左右在宿舍區廁所內摔傷是否屬於認定工傷的情形,各方對此是否持有異議或者進一步補充?”
本案即為工傷行政確認案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法官如此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其實再恰當不過了。果然,市人社局代理人、唐文和羅曼綺均表示沒有意見。
法官見各方均無異議,便繼續道:“請各方圍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等構成要件簡要發表辯論意見。剛剛講過的就不要重複了!”
只見市人社局代理人悠悠道:
“按照人社部對《工傷保險條例》中工作時間的釋義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在工作場所,因滿足吃飯、喝水或工間休息等人體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
“很顯然,唐文發生事故的時間是在廠區內工間休息時間,按規定該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
“我反對!”
市人社局代理人嚇了一跳,依次發表辯論意見而已,你反對個甚麼勁吶!
萬良辰嘴角彎出弧度,誰說“我反對”只是歐美律師的特權?實際上,在我國枯燥無比的庭審中,依然可以將“我反對”掛在嘴邊。
畢竟,在法庭上,律師就是為了反對而反對的存在,至於反對理由,再說。
法官有些意外道:“哦,被上訴人,你可以對上訴人的觀點作出回應。”
羅曼綺在得到法官的首肯後,也不客氣,直言道:
“本案中,相關證據證實,唐文上班的時間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5時至19時。
“其中,12時至15時期間是唐文的休息時間和自由活動時間,並不是工作期間的短暫休息時間,因此該期間不屬於工作期間。”
市人社局代理人看了羅曼綺一眼,繼續道:
“那我繼續哈,按照人社部對《工傷保險條例》中工作場所的釋義,工作場所是指覆蓋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場或前往,並在僱主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點。
“即是與職工工作相關的,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比如單位提供的工間休息場所、衛生間等。
“很顯然,唐文受傷的地點就是在廠區的衛生間,受傷的地點也應屬於工作場所。”
“我反對!”
這次法官顯然有了心理準備,羅曼綺話音剛落,法官道:“你說吧!”
羅曼綺笑了笑,繼續道:“本案中,唐文摔傷的地點是在宿舍區的廁所內,而不是工作廠區。
“宿舍區是職工上班前及下班後的休息及自由活動的場所,並非正常進行工作生產的場所,因此,唐文在宿舍區的廁所內摔傷並不屬於在工作場所受傷。”
市人社局代理人在羅曼綺講完後,接著道:
“按照人社部對《工傷保險條例》中工作原因的釋義,職工在工作的場所內、工作時間內上廁所,應視為屬於工作原因。因此,上訴人對唐文認定為工傷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這次羅曼綺倒沒再說“我反對!”
“我不同意上訴人的觀點,唐文於非工作時間的14時左右摔傷在非工作場所的廁所內,顯然不是由於工作原因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傷害。
“因此,唐文於14時左右在宿舍區廁所內摔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法官見剛剛頗為精彩的交叉辯論,導致唐文還未發表辯論意見,象徵性地詢問道:“上訴人唐文,你有沒有甚麼要說的?”
唐文看著桌面上的紙條說道:
“我受傷的地點是廠區內提供的廁所,應視為工作地點的合理延伸,受傷的時間是14時左右,繫上班前解決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應視為因工作原因受傷。”
萬良辰眯著眼看了看市人社局代理人,不清楚唐文面前的紙條是否由其書寫,抑或者其他人幫唐文寫好的。
這次是許沁發言道:“我方的反駁意見與針對市人社局的意見一致。”
“好了,法庭辯論到此結束。各方是否還有補充,或者需要向對方發問的?”
市人社局代理人和唐文均表示沒有。
“被上訴人?”
羅曼綺舉手示意道:“審判長,我有個小問題想請唐文確認一下。”
“問吧。”
“請問上訴人唐文,你摔倒時身上是否僅穿了一條……內褲?”
“對。”
“工作期間是否要求穿著工服?”
“有……有要求。”
“你平時工作期間是否按要求穿著工服?”
“一直都有穿的。”
羅曼綺笑笑,對法官道:“報告審判長,我沒有其他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