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為了確保自己能以弱勝強,成功殺害符旺,符豔群偷偷拿出了符旺放在家裡的法律書籍和監獄案例,認真研讀。她從那些案例中,學到了一些自保和攻擊的技巧,也摸清了符旺的性格弱點——心軟,重視自己的付出,渴望看到女兒的悔改。
案發那天晚上,等到夜深人靜,符旺熟睡之後,符豔群在禁閉室裡,故意大聲喊醒了符旺,說自己已經背會了52條家規,要背給他聽。符旺聽到之後,十分驚訝,也十分欣慰,他沒有多想,立刻起床,來到禁閉室門口,開啟了禁閉室的門。
要知道,監獄裡新入監的罪犯,往往需要一個星期的時間,才能背熟那些監規條文,而符豔群,只用了半夜的時間,就說自己背熟了52條家規,這讓符旺看到了女兒脫胎換骨的決心和希望,他滿心歡喜,根本沒有絲毫防備。
就在符旺開啟禁閉室門,準備聽符豔群背誦家規的時候,符豔群趁其不備,突然飛起一腳,狠狠踢中了符旺的下身。符旺沒有任何防備,當場發出一聲痛苦的慘叫,彎腰雙手捂住下身,疼痛難忍,身體踉蹌著,頭部不小心撞到了牆角,瞬間失去了平衡,倒在了地上。
符豔群沒有絲毫猶豫,順手從旁邊拿起一根木棍,朝著符旺的頭部,開始連續猛擊。一下,兩下,三下,直到符旺再也沒有了動靜,徹底沒了呼吸,她才停下手來。
確認符旺已經死亡之後,符豔群的心裡,沒有絲毫的恐懼和愧疚,反而有一種解脫的快感。她冷靜地清理了現場的血跡,然後把符旺的屍體,拖到了豬圈裡,用厚厚的糞便把屍體掩蓋起來,試圖掩蓋自己的罪行。
做完這一切之後,符豔群收拾了自己的簡單行李,拿走了家裡剩下的一些錢,趁著夜色,偷偷離開了家,一路輾轉,來到了廣東佛山,化名“燕子”,在一家玻璃廠打工,過起了隱姓埋名的生活。她以為,自己做得天衣無縫,只要沒有人發現屍體,她就可以逍遙法外,永遠擺脫符旺的控制。
可她萬萬沒有想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丁蘭的一次挑糞,意外發現了符旺的屍體,而警方的抽絲剝繭,最終還是找到了她,揭穿了她的罪行。她以為的“完美犯罪”,終究還是露出了馬腳。
公安機關對這起案件偵查終結之後,將案件移送到了浦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浦北縣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符豔群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於2007年7月16日,向浦北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
由於符豔群犯罪時未滿16週歲,屬於未成年人,浦北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符豔群,因對養父符旺的教育方式不滿,產生逆反心理和仇恨情緒,進而對符旺實施反抗,先用腳踢中符旺的下身,後用木棍朝著符旺的頭部猛打十幾棍,致其死亡。從其打擊的部位選擇、打擊的力度、有無節制以及犯罪後的表現等方面綜合考慮,被告人符豔群的主觀故意,是置被害人於死地,因此,其行為構成的不是故意傷害罪,而是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符豔群及其指定辯護人辯稱,符豔群的行為,構成的是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但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符豔群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符豔群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成立。
鑑於被告人符豔群在犯罪的時候,未滿十八週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其犯罪情節、犯罪後的表現以及其自身的年齡特點,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2007年8月14日,廣西浦北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符豔群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這起妙齡少女弒殺獄警養父的案件,在廣西浦北縣引起了強烈的震撼,也引發了人們的廣泛思考。浦北縣公安局的政委,在接受採訪時,說過一席話,發人深省:“親情可以回報,但不能把恩情變成特權,否則,那份沉甸甸的恩情,就會變成束縛人的枷鎖,最終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符旺傾盡所有,用十五年的時間,救贖了一個被遺棄的殘疾女嬰,給了她生命,給了她溫暖,給了她所有的愛。可他卻用錯了方式,把自己在監獄裡管教罪犯的方法,用在了女兒的身上,用恩情綁架了女兒的人生,用控制取代了尊重,最終,把那份深厚的恩情,變成了女兒心中的仇恨。
而符豔群,在青春期的叛逆中,沒有理解養父的良苦用心,沒有珍惜養父的付出,反而被仇恨衝昏了頭腦,親手殺害了那個對自己恩重如山的養父,親手毀掉了自己的青春和人生,也毀掉了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
一場由愛生恨的悲劇,兩個破碎的人生,一段令人唏噓的過往。這個案件,也提醒著每一個為人父母者,愛不是控制,不是壓迫,而是尊重和理解。唯有正確的愛,才能滋養孩子的成長,才能避免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