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莊約法》的核心,始於對“人”的尊重,在亂世之中,宋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同盟民眾的基本權利,也劃定了必須履行的義務,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統一。
權利篇共十二條,字字千鈞,張貼在各莊後,引發了前所未有的震動:
- 第一條便開宗明義:“凡聯盟之民,不分籍貫、不分新舊、不分貧富,生命、財產、居所受約法保護,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侵害。”這意味著,無論是宋家莊的老莊民,還是外營的難民,抑或是新吸納的俘虜,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再也不用擔心被隨意欺壓。
- 第五條規定:“非經公審,不得隨意拘押、刑訊、定罪。公審由盟主、議事會代表、莊民代表組成合議庭,三人以上方可開庭,允許當事人陳情辯護。”這徹底廢除了之前“長官一言定罪”的慣例,為民眾提供了申訴的渠道。外營的張二看著這條,眼眶泛紅——他曾是亂兵,一直擔心被區別對待,如今約法給了他定心丸。
- 第八條明確:“民眾享有陳情之權。對同盟的決策、管事的行為有異議者,可透過莊頭、議事會代表向盟主申訴,申訴期間不得被打擊報復。”宋家莊的老莊民李三,之前因地界糾紛與鄰居產生矛盾,一直沒地方說理,如今看到這條,激動地說:“以後有冤屈,終於有地方喊了!”
權利篇的制定,讓同盟民眾第一次感受到了“被尊重”的滋味。他們不再是單純的“子民”或“士兵”,而是擁有合法權益的“同盟公民”,這種歸屬感,遠比物資獎勵更能凝聚人心。
與權利相對應的,是義務篇的十條規定,明確了民眾對同盟的責任:
- 第三條:“同盟之民,按土地面積、家庭人口繳納賦稅,以糧代稅,每年秋收後繳納,每畝地繳糧一斗,每五口人繳鹽一斤,災年可酌情減免。”賦稅標準公開透明,避免了之前可能出現的苛捐雜稅,莊民們都覺得合理。
- 第五條:“16至45歲男丁,履行兵役義務,參加軍事訓練、戰時參戰;16至60歲男女,農閒時履行勞役義務,參與修路、建防禦工事、修繕公庫等公共事務,每年不超過一個月。”這與之前的民兵制度、三級動員體系相銜接,確保同盟的運轉有足夠的人力支撐。
- 第八條:“同盟之民,需遵守約法及同盟各項規定,不得盜竊、傷人、叛亂、通敵,不得破壞水利、農田、防禦設施,違者按刑律處置。”
義務篇的制定,既保障了同盟的正常運轉,又沒有超出民眾的承受範圍。宋陽在解讀時強調:“權利與義務是一體兩面,享受同盟的保護,就要為同盟的存續付出努力。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莊民們對義務篇的接受度極高。孫家莊的孫老實說:“繳糧、服勞役是應該的,同盟給我們分地、保安全,我們為同盟出點力,天經地義。”民兵王小虎更是道:“兵役義務是為了保護家園,我們訓練、打仗,既是履行義務,也是保護自己的權利。”
權利與義務的明確,讓同盟的治理從“人治”向“法治”邁出了關鍵一步。莊民們知道,自己的付出會得到回報,自己的權益會得到保障,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田地裡的耕作更用心了,訓練場上的民兵更刻苦了,工坊裡的工匠更專注了。宋陽站在廣場上,看著莊民們圍著約法草案熱烈討論的景象,心裡清楚,同盟的凝聚力,已不再僅僅依靠軍事威懾和物資獎勵,而是有了更堅實的法律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