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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章 第457章 深耕

劉局長擺擺手:“老李,你別急,那位領導也就是詢問,沒下結論。我的看法是,我們發函,事實清楚,程式合規,目的正當,沒甚麼好指摘的。

不過,”他轉向韓東,“這也提醒我們,以後處理這類涉及外部單位、可能引起一些‘反應’的事情,或許可以在方式方法上,考慮得更周全一些。

當然,這次的事情,你們處理得對,我叫你們來,就是通個氣,有個心理準備,估計那邊單位,很快也會有正式回覆。”

韓東明白了劉局長的意思,他點點頭:“局長,我明白了,我們堅持按規矩辦事,但也注意方式方法,這件事,我會關注後續進展。”

果然,幾天後,鐵路公安局收到了舉報人所在單位黨委辦公室的回函。

回函語氣客氣,表示已收到去函,高度重視,經瞭解,該同志在外的行為確有不妥之處,單位已對其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該同志也認識到了錯誤,今後將加強管理云云。回函末尾,還感謝鐵路公安機關的監督。

一場風波,至此才算真正告一段落,雖然過程有些波瀾,但結果明確。

鐵路公安局維護了執法權威和民警權益,表明了在規範化建設上的堅定態度,也讓內部外部都看到了其處理複雜問題的原則性和執行力。

西直門站派出所的風波漸漸平息,但由此引發的討論和反思,卻在鐵路公安局內部持續發酵。

韓東提出的“示範不是盆景,允許試錯,但必須整改、必須出經驗”的思路,以及後續對不實舉報的強硬回應,給全域性上下都留下了深刻印象。

規範化建設,不再是懸在頭頂、令人緊張不安的一把劍,而是逐漸被看作既是必須遵守的規矩,也是保護自身、有力履職的盾牌。

李茂才的執法監督辦公室,也調整了工作方法。

他們不再滿足於挑刺和通報,開始更多地結合基層暴露出的具體問題,與法制科、相關業務部門一起,研究制定更細化、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針對西直門所暴露出的糾紛警情處置難題,監督辦和法制科彙總了幾個試點單位的討論意見。

又徵求了基層老民警的經驗,很快拿出一份《常見站車治安糾紛現場處置規範化指引(試行)》。

這份指引不再只是原則性要求,而是列舉了幾種典型糾紛場景,如爭搶座位、口角推搡、醉酒滋事等。

明確了不同情況下民警的現場控制、調查取證、調解處理的步驟、許可權和注意事項。

特別強調了“現場指揮員”在緊急情況下的臨機決斷權及其邊界,以及必須記錄在案的硬性要求。

這份指引下發到基層所隊,反響不錯,覺得“有點用”、“知道該怎麼幹了”。

韓東看到這份指引,對李茂才說:“這就對了,規範化不是把大家的手腳捆死,而是給大家一套在複雜情況下也能正確、有效出手的‘標準動作’。我們制定規則的人,要多想想基層用起來順不順手。”

示範建立活動繼續推進,除了西直門所,另外幾個試點單位也開始陸續呈現出一些積極變化。

有個線路警務區,針對夜間巡線容易疏忽、記錄不全的問題,設計了簡易的“巡更打卡”。

有個乘警支隊,總結了在列車上調解旅客矛盾、防止事態升級的“三步工作法”。

這些來自基層的辦法,被政治部和法制科蒐集整理,陸續在局裡的工作簡報上刊登交流。

雖然都是些“小打小鬧”,但韓東看得很重,認為這才是規範化建設落地生根的希望所在。

他指示,要定期組織試點單位交流座談,互相學習,也互相“挑刺”,共同完善。

時間進去七月,韓東每天頂著烈日,在機關和幾個重點基層單位之間奔波。

規範化建設要抓,日常的治安管理、刑事偵查、內部保衛,一樣也不能松。

尤其進入暑運,鐵路客流增大,治安壓力也隨之增加。

刑事偵查大隊在不久前,破獲了一個專門在列車上拎包盜竊的流竄團伙,斬斷了一條跨省銷贓渠道,戰果不小。

治安科則加強了對各大車站、特別是夜間車站的治安巡邏和盤查,清理了一批長期盤踞在車站周邊、從事“黑託運”、“倒票”的閒散人員,站車秩序有所好轉。

七月中旬,京郊某大型鐵路貨場,發生一起裝卸隊工人與貨場管理部門人員的激烈衝突,進而演變為群體鬥毆事件。

起因是裝卸隊幾個班組因為近期裝卸任務繁重,天氣酷熱,連續加班,對貨場後勤保障和管理人員的簡單粗暴作風產生強烈不滿。

在一次裝卸作業協調會上,雙方言語不合,情緒激動,從爭吵迅速升級為推搡、拳腳相加。

在場其他裝卸工和貨場其他管理人員捲入,導致數十人參與鬥毆,現場一片混亂。

事件造成多人受傷,部分裝卸工具和貨場辦公用品損毀,裝卸作業一度完全癱瘓。

參與衝突的裝卸工是貨場所屬的正式裝卸隊工人,管理人員也是貨場職工。

這原本是純粹的鐵路內部管理糾紛引發的治安事件。

但由於貨場地處城鄉結合部,與周邊農村、地方單位交往密切,事件發生時有不少周邊群眾和地方單位職工圍觀,影響很快擴散到路外。

加之涉及人數較多,場面混亂,處理不當極易引發更大的穩定問題,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

事發後,貨場和所在鐵路派出所第一時間介入,控制住主要肇事者,驅散人群,但善後處理極為棘手。

受傷人員的救治、事件責任的認定、對肇事人員的處理、如何安撫工人情緒恢復生產,以及如何消除對外部的不良影響,都牽涉到複雜的內部管理和外部公共關係。

地方公安機關聞訊也派員到場,雖然事件發生在鐵路轄區,主要由鐵路公安管轄,但地方警方的態度和後續是否介入調查,也是一個不確定因素。

事件迅速上報到鐵路公安局,劉局長召集緊急會議,情況很清楚,事件發生在鐵路轄區,是內部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鐵路公安局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處置責任。

但事件參與人員特殊,都是鐵路職工,又發生在敏感時期和地點,處理起來必須極其謹慎,既要依法辦事,嚴肅紀律,又要考慮內部穩定,防止矛盾激化,還要注意與地方的關係,避免授人以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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