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也是自古有之的風氣,包括現在影視作品和小說中,習慣性的在打官司之前要好好的和官員交流一番。但是,這種行賄,真的像審死官、九品芝麻官裡面那樣,那麼堂而皇之,甚至都不揹人了?
當然,我並不是說古代司法一定公平,不然也不至於有那麼多的千古冤案了。只是想讓大家明白,古代的司法流程,也在最大限度的保障老百姓權益,儘管這個權益可能很難保障。
很多人一提起古代打官司,就覺得全靠送錢、找關係,彷彿縣衙就是個“看誰賄賂多誰贏”的賭場。但歷史上真實的司法體系其實遠比穿越小說描述得要嚴格複雜得多。
早在秦漢時期,中國古代就已經確立了完備的刑法制度。尤其自唐律開始,“重證據、重筆錄、重程式”成為核心司法精神。唐《永徽律疏》明確規定:凡刑獄之事,須有三類證據:人證、物證、供詞。而且,供詞必須“自願為之”,不得刑逼——否則“罪歸主審”。
唐律之後的宋、元、明、清各代更是把“審案過程”程式化到極致,從初審、複審、覆審到奏審,每一道環節都要層層蓋章、層層背書。不是你有錢就能胡來,否則辦案官員也會被一併問罪,輕則革職,重則下獄。
口供不是隨便寫,必須“三覆三驗”防冤假。在穿越小說裡,官吏隨便拷打一頓就寫下口供定罪,其實真實古代講究的是“三覆三驗”。
以明清為例,一份口供須經過以下程式:
覆問:即初次審問後隔日再審,確認供詞無誤。
復供:若有關鍵證據,再次詢問是否自願承認、是否遭受脅迫。
覆驗:最後由上級或法司再次複核整案,確認證據、供詞、人證一致,才准予定案。
《大明律》明確規定:凡因拷打逼供而得口供,若後查明屬實,審訊官須與錯判人“一體問罪”。也就是說,想靠刑訊敲出結案,是要“連帶責任”的。
這也是為何歷代都有“死囚押三年”的制度,尤其是死刑案件,必須經過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合審,並由皇帝欽準,才可行刑。三層過濾,就是要杜絕貪官草率斷案。
古代衙門不是判完就完,每一件刑事案卷都必須留下書面“斷語”,說明案情來龍去脈、證據出處、法條依據、審問過程。這個斷語不是內部材料,而是要交送到上一級政府備案的。
比如縣令審完案子,案卷要送府衙,府再送道、送省、送刑部備案。如有疑點,可駁回重審或抽調改判。這套機制被稱作“斷獄稽核”,就像今天的上訴與複核程式。
明清還有“京控制度”,即百姓可以越級上告到京師,如果發現縣官草率定罪、偏袒一方,那官員不僅案子被推翻,自己也會被問責。清代道光年間一位知縣偏袒地主,被控“徇私枉法”,判了革職永不敘用。
許多人以為古代有“官官相護”,其實律例對官員反而更苛刻。唐律、明律、清律中都有“官員犯罪從重”的明文。
舉例:明代《大明律》寫道:“官吏為奸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民人同罪,僅徒一年。”也就是說,官吏犯法要重判。
歷史上,宋代宰相丁謂因徇私枉法被貶嶺南;明代錦衣衛指揮使紀綱因屢屢枉法被凌遲處死;清朝的和珅雖然權傾一時,乾隆一死也照樣被嘉慶下令“全家抄斬”。
特別是在“枉法、草菅人命”這類罪上,哪怕你權勢再大,也一樣被審查清算。更別說普通縣官,若收賄判錯案,不僅烏紗帽不保,弄不好還得蹲監獄、流放邊疆。
“錢能通神”只是謠言,賄賂一旦被抓下場很慘。古代確實存在司法腐敗,但風險極高。一旦被查實“枉法徇私”,輕則罷官,重則流放、斬首。《唐律》規定,凡收受賄賂致使冤獄者,“枉者斬、受者絞”,雙雙處死。
清代雍正年間設“養廉銀”制度,就是為了杜絕貪腐。縣令一年俸祿雖少,但“養廉”可達數千兩銀子。朝廷就是用高薪把官員養住,然後重罰貪官。一旦貪汙枉法,查實直接砍頭,以此形成“高薪重罰”的制度震懾。
康熙年間的“察吏大典”中,就記載有一縣丞收賄斷錯案,被揭發後“杖責四十,流放伊犁”,財產全抄。還不如當初按律辦案,安全又省事。
有一種誤解認為“告官就是造反”,其實在很多朝代,“擊鼓鳴冤”“跪訴衙門”“上書告御狀”都是合法、常見的司法渠道。清代更設立了“都察院”和“京控處”,專門接待百姓告狀。
宋代百姓王某,因縣官徇私,越級到京控狀,經過開封府再交三司審理,最終平反。連宋仁宗都說過:“官錯民訟非民咎,斷錯獄乃為吏失。”
民間流傳的“冤枉不許伸張”其實是地方惡政或土豪鄉紳壓制之舉,不是國家法理所支援的。從程式上講,民告官不但合法,而且若查實,官員要重罰。
清代審案設有完整的“三級六審”制度,即縣、府、省三級,各層都有初審、複審、覆審三次,尤其是死刑、杖責、徒刑類案件,必須逐級遞送刑部審定。
乾隆年間一樁“冤殺案”,從起案到終審,前後走了三年時間。案卷多達十二卷,筆錄三十餘份,證人十六人。就連地方主審官都被調職三次。最終皇帝欽定“冤殺”,主審官被降職調離,案子平反。
如此“拖沓”,從今天看效率低,但正是古人司法的“慎斷文化”在起作用。怕的就是“快刀斷冤案”,所以寧可拖,也不能草草了結。
古代不乏冤案,比如宋代“洗冤集錄”成書,就是為避免誤判誤殺。但也正因為重視程式、講究文書,才使得很多案件後來能“翻案重審”。
最著名的如“趙作海案”前身——宋代“張氏冤案”,一婦人殺夫被冤,後來真正凶手落網,案件重審,平反昭雪。而案件能重審,靠的就是有案卷、有人證、有程式記錄,不是一錘子買賣。
冤案的存在,反而反映出古人對“慎刑”的高度警覺。越是講證據、講程式的年代,翻案越有可能。相反,那種“衙役一句話、棍子伺候人”的情節,反倒是對律法完全不尊重的極權行為,在多數時期都屬於“法外之事”。
很多小說主角喜歡打人後“去縣衙喊冤”,或者“怒懟官差不服”,甚至“強闖公堂”——在真實歷史中,這種行為不是耿直,而是犯法。
《大明律》規定:“毆打官差者,杖一百,徒三年。”“闖衙門擅入者,杖八十。”甚至大聲喧譁、拍案鬧堂,也會被以“擾訟”治罪。至於甚麼“英雄打抱不平”“強揍衙役”,那是要立即拿下、枷鎖示眾的。
真實的司法秩序,不是靠“拳頭講話”,而是靠證詞、口供、律例、法條一步步走出來的。想“以武犯禁”,在古代只能換來棍棒與流放。
不可否認,古代司法也有腐敗、冤案、貪官,但這不是制度的本質問題,而是執行中的偏差。從制度設計上,唐宋以降的中國法律體系堪稱世界前列,不僅講證據、重程式、設監督、講慎刑,還有錯案申訴機制。
如果你真穿越回去想打官司,靠的不是“送錢開道”,而是事前準備、證據紮實、熟悉律條。搞不清律例的人,別說贏,能保住自己不被反告就不錯了。那些小說中“聰明人隨便贏官司”的橋段,在真實歷史裡,多半進班房。因為古人那套司法程式,遠比你想象得更精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