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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第3章 殺人一定償命?

2025-07-11 作者:減重60斤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在影視作品網文小說中非常流行的一句話。有些作者確實需要好好去了解一下,哪怕在今天,殺人也有過失殺人和故意殺人之分,還有正當防衛等特殊情形。古代也是一樣的。

除卻一些贖罪的情形,古代也是分犯罪情節的,人不可能一輩子都沒錯誤,有些無心之舉造成的人命之罪,都是有尺度的判罰,和今天類似。記住,古人只是古,並不是傻。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在古代只是一個道德口號,真到了官府審理階段,是否判死刑,還得看一堆因素。《唐律》《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有對“殺人”進行極為詳細的分類,比如故意殺人、誤殺、防衛殺人、正當懲戒、鬥毆致死、教唆殺人、代人行兇、越權施刑致死等等。

以《唐律疏議》為例,殺人分為“謀殺”“誤殺”“過失”“防衛”等數十種條款,只有“謀殺親屬”“殺君”“殺主”“殺父母”等才一定死刑,其它都可能酌情減罪。明代《大明律》則進一步加上“打鬥中失手”“勸架時誤殺”“保衛財產中殺賊”等“可議免死”的情形。

所以,古代真正能“一刀斬立決”的,往往是謀反、殺官、謀害尊親的極端惡性案件。普通的民間殺人,遠沒有那麼簡單粗暴。

“殺人就是死”這種說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比如兩人鬥毆,一人死了,如果證人證明是對方先動手,反擊方甚至可以被判無罪。

《大明律》明文規定:“因守財殺賊者,不問。”意思是,如果你為了保衛財物殺了人,甚至不入罪;又如“姦夫被殺,不坐殺人罪”,也就是說你發現妻子通姦,一怒之下殺了姦夫,是可以不判死罪的。

再比如“誤傷致死”,如推人致其摔倒撞傷死了,或打架時不小心打中了要害,這種情況多判徒刑、流放。更極端的情況——你睡覺翻身把隔壁小孩壓死了,這屬於“非意誤殺”,頂多杖責。

法律承認人的情緒與偶然,也承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所以很多殺人案件,經過認真審理之後,是不會簡單判死的。

在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里,人的命不是“等價”的。尤其在《唐律》和《清律》中明確寫道:官員、貴族、軍功世家有“避死”的權利。例如九品以上的文武官員,若非謀反謀殺等重罪,往往可“以身抵法”,或繳納贖金贖罪。

宋代設有“贖論之制”,就是說你不是重犯,就可以用錢來減刑。像誤殺、越權施刑致死、酒後誤傷等,交錢就能免一死。這套贖罪標準還明確標價,比如殺人贖命十斤黃金、誤傷三十兩白銀、過失殺傷十匹絹,類比今天的“量刑指導意見”。

而對身份尊貴者,如勳貴、郡王、宗室等,還設有“優待審訊”,須先由朝廷或宗人府稽核,才能決定是否問罪。在明代,王府親屬殺僕人,只需繳納一定罰金,很難真正問罪。這不是“法盲”,而是等級制度下的“法律現實”。

“十惡不赦”才是鐵律,其餘罪名多可“議減”。“十惡不赦”制度始於隋唐,成為後世各朝“判死刑”的基準線。所謂十惡,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姦淫婦女等。這些才是“無赦”的重罪。

普通的“殺人”,如果不涉及“尊親屬”“謀殺”“預謀”“施毒”等惡性情節,是可以“議赦”或“緩議”的。特別是宋、元、明三朝,對“臨時激憤殺人”“防衛失手”等案件,多采用“緩決”制度,即先判死,押後三年,若無再犯或冤情浮現,則改判。

所以很多古人雖判了死刑,但幾年後改流、發配、戍邊甚至釋放的案例不少。就像今天的死緩制度,古代早就存在。說“殺人必死”,是以偏概全。

贖命制度高度商業化,繳贖金換活命不是罕見。明清時期贖命制度已經非常成熟,有明確“贖罪冊”,由刑部制定價格。明代《大誥三編》記載:“殺人誤也,銀三百可抵死。”意思是你若殺人但屬誤殺,交銀三百兩即可免一死,通常會改為徒刑、流放甚至罰役。

富人“花錢保命”已是常態。晚明有位布政使之子殺人,家族連夜交銀五千兩,不僅免死,官位照舊。而普通百姓若殺富人,哪怕情節輕微也難逃死罪。這種不公正固然不合理,但卻是真實歷史。

清代甚至出現“贖刑養軍”現象,國家財政困難,允許“死罪改徙”“贖命募兵”,即繳錢給軍隊或流放邊疆代役。乾隆年間有一位打死小販的富家公子,贖金三千兩白銀,不僅免刑,還換得一個六品武職。

如果你是持有“執法之權”的人,如地方官、衙役、兵丁,在執行公務中誤殺,是可以免責的。比如衙役押送犯人途中,犯人逃跑你開槍打死了,律法會判為“職守中殺人”,一般“不入罪”,甚至還會嘉獎。

尤其軍人,在戰亂時期誤傷平民,往往也不追責。《明律》規定:“因剿匪、破賊而誤死良民者,陳奏請赦。”就是說,你打匪打得太猛誤傷群眾,只要不是刻意,朝廷多會免責。

這是封建王朝“重用軍功”的體現,寧可誤殺,也不許戰士顧慮太多。這也造成了軍人特權的泛濫,但從法律上講,殺人未必就要償命,要看你有沒有權力、有無執法依據、有無特殊背景。

古代雖強調“父為天、夫為綱”,但並非所有殺人女性都一律問斬。特別是在家暴或長期虐待背景下殺人的案件,往往得到朝廷“寬議”。

比如清代《大清律例》有明確條文:“婦因夫虐、父虐致殺,準議減等。”宋代“王氏殺夫案”,就是丈夫長年施暴,王氏忍無可忍殺之,經過鄉老、知縣、府尹三級轉審,最終判為“緩決三年”,最後免死流放。

這種“酌情減罪”體現了古代法律中雖粗糙但存在的“人情條款”,並非一味死板。甚至有“百姓請命”類輿情案件,因民間同情心推動,朝廷不得不赦。

受害人家屬態度,也會嚴重影響判罰。殺人案在古代的處理,很大程度上會受害人家屬態度影響。如果家屬願意“息訟”,願意接受賠償,並有官方調解,往往可以改判。尤其在民間糾紛、械鬥、鄰里爭執中,這類“以贖代命”情況十分普遍。

清代《刑案匯覽》中,記載某村民殺人,受害人家屬收了五百兩白銀並寫了“願不究問”的書面文書,官府於是從“故殺”改判為“過失”,僅流放三年。民間還有“官斷不如和解”的俗語,反映了古代判案中的靈活與現實。

不過,如果死者是官員、士族、朝廷屬吏,家屬態度就沒用了,必須按“殺官律”處理,極少減免。

謀殺案若無確鑿證據,不輕易定罪,更不輕判死。古代司法講究“驗傷驗屍”,尤其宋以後形成了非常嚴密的法醫制度,《洗冤集錄》就是這一背景下誕生的。沒有驗屍報告、物證、人證、供詞四者一致,是不能輕判死刑的。

比如你說“他是被我推倒死的”,但驗屍結果顯示死於鈍器重擊,或者你說“酒後失手”,但屍檢發現有繩索勒痕,這就成了重大疑點。

因此,很多看似簡單的殺人案件,在斷獄時非常複雜,有的甚至拖數年,先關進死牢,再反覆調查。唐宋以後更是施行“三司會審”“京審制度”,防止冤錯。死刑非得“證據鐵案”,才可執行。

很多穿越小說中主角殺人後一走了之,沒人追問、無人查證,現實中完全不可能。古代凡殺人,立刻由地方官吏報縣衙備案,查屍、走訪、驗傷、立卷、調證、會審,一套流程至少半年以上,絕非“快意恩仇”。

主角殺了人還能繼續開客棧、談戀愛?在歷史中,殺人案要連坐家族、保甲、鄰戶,通通牽連,甚至地方官一併問責。你要是沒被“鎖拿審訊”,就算有“勳貴身份”,也難擺脫朝廷查辦。

換句話說,殺人案件,在古代幾乎都是“司法流程絞肉機”,即便你是官員、宗室、有錢人,也要鬥智鬥法、層層周旋。真正做到“殺人不償命”,需要的不是力氣,而是背景、權力、錢財、時機和政治資源的全面支撐。

“殺人必死”從來不是古代法律的鐵律,它更多是一種道德標語。真正的法律世界裡,死刑的判罰是極為複雜的博弈:身份、動機、程式、贖金、輿情,缺一不可。殺人案件並不是“快刀斬亂麻”的行為,而是司法系統牽動整個社會層級的政治風暴。在古代,殺了人若真“安然無事”,說明的不是法律輕,而是你權勢重。那些主角“一怒斬惡人,從此當英雄”的戲碼,放到歷史裡,不是死刑就是全族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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