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分類 排行榜 閱讀記錄 我的書架
第506章 頒發《九州對東瀛戰爭責任及罪行處置基本準則》

九州國防軍總參謀部的辦事效率,從來不會讓任何人失望。

第五次軍事委員會結束後僅僅三天,一份由九州國防軍總參謀部牽頭,聯合國內頂尖法學泰斗共同擬定的《九州帝國對東瀛戰爭責任及罪行處置基本準則》,便已擺在了陸紹遠的辦公桌上。

李巖說道:“少帥,這是經過修改過後的最終定稿,請你過目。”

陸紹遠十分仔細的一字一句的看著眼前的這份報告。

他手上的這份《九州帝國對東瀛戰爭責任及罪行處置基本準則》的完整版如下。

————————

序言:

鑑於東瀛帝國政權及其武裝力量,曾對九州東北部及臺島地區實施長達數十年的殘酷掠奪,並對九州全境發動了蓄謀已久、慘無人道的侵略戰爭。在此期間,其軍隊所犯下的屠殺、酷刑、奴役、實施生物戰及文化滅絕等反人類罪行,罄竹難書,天理難容,為徹底清算戰爭罪責,伸張人類正義,告慰萬千死難同胞之冤魂,並從根本上杜絕此類滔天罪行的重演,茲制定本準則。

本準則之效力,追溯至東瀛帝國對我九州發動侵略之始,直至其完全投降之日止,本準則之執行擁有絕對且至高無上的優先順序。

第一章:總綱與核心原則

無條件追責原則:任何參與、支援、協助東瀛對九州侵略行為的個人與團體,無論其國籍、職務、是否奉上級命令,均需承擔個人責任,不得以“執行命令”或“國家行為”為由豁免。

血債血償原則:凡直接或間接導致九州百姓或者軍隊傷亡、身心受創者,必以相應乃至更嚴之刑罰懲處。

分級清算原則:根據罪行性質、程度、身份,實施從死刑、苦役到簡單勞動改造的梯級懲處體系。

公開與震懾原則:所有重大審判及處決應儘可能公開進行,過程及結果須廣泛宣導,以儆效尤,並撫慰九州軍民。

第二章:戰爭罪行等級與判定標準

一級罪行(必處極刑):此類罪行,罪無可赦,法不容誅。一經判定,唯一量刑為死刑,包括但不限於死刑立即執行、公開處決或絞刑。

戰爭策劃與領導罪:主導、策劃、發動對九州帝國侵略戰爭的東瀛帝國軍政最高領導層。

直接暴行罪:經調查核實,在戰爭期間直接參與殺害、虐殺、殘害九州戰俘、平民(包括老弱婦孺)的任何東瀛帝國軍人、憲兵、特務、文職行政人員,以及所有提供協助的民間人士。

大規模屠殺罪:以任何形式下令、策劃、或作為核心執行者,參與對九州帝國境內任何城鎮、村莊、戰俘營進行有組織、系統性屠殺行動的軍官及文職官員。

特種反人類實驗罪:隸屬於 “731 部隊”、“516 部隊” 等一切從事生物戰、化學戰、及非人道活體實驗之秘密部隊的全體研究人員、軍官、士兵及輔助人員。

虐待與酷刑罪:在戰俘營、監獄、秘密審訊機構等場所,對九州帝國戰俘或平民實施長期、殘酷、非人道酷刑的主要施刑者及其直接負責人。

文化滅絕罪:主導、策劃並執行系統性毀滅九州帝國文化古蹟、屠殺知識精英、推行殖民奴化教育政策的主要官員。

二級罪行(重刑——25年以上徒刑到終身苦役):

武裝入侵者:凡武裝人員(陸海空軍)曾踏上九州領土、領海、領空,從事作戰、佔領、巡邏、警戒等軍事活動者,無論是否直接參與殺人,均視為侵略執行者。

佔領區行政與鎮壓者:在東瀛佔領的九州領土上,擔任維持會會長、警察長官、稅務官等職務,積極參與統治、徵糧、征夫、鎮壓抵抗者。

戰犯直接下屬與協助者:一級戰犯之主要副官、忠實執行其罪惡命令的中下層軍官、以及為屠殺、活體實驗等提供關鍵後勤、運輸、場地支持者。

掠奪與經濟剝削主導者:強徵九州勞工、掠奪礦產資源、強佔企業、進行不平等貿易的主要東瀛方企業主、軍官及官員。

三級罪行(中刑——10年至25年徒刑或強制勞役):

未到過九州之地的東瀛士兵:曾經在東瀛國內執行過阻擊九州軍隊登陸計程車兵,參與東瀛國內日常巡邏、檢查、看守等任務。

殖民與移民者:在東瀛侵略期間,遷入九州佔領區定居、墾殖,侵佔九州人民土地、房產的普通東瀛移民。

宣傳鼓動者:積極從事戰爭宣傳、煽動對九州仇恨的媒體人、教師、作家等(非核心策劃者)。

四級罪行(輕刑——五到十年):

曾在東瀛本土或其殖民地的家庭作坊、工廠、礦山等場所,從事任何與軍工生產相關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製造槍炮、彈藥、飛機、艦艇、坦克、軍用物資、冶煉軍用礦石等。凡為侵略戰爭提供過哪怕一顆子彈、一顆螺絲釘的生產者,均在此列。

戰爭紅利獲益罪:雖未直接參與暴行,但透過戰爭期間的掠奪、侵佔、投機倒把等行為,顯著獲益於侵略戰爭的普通東瀛民眾。

“第四級罪行的網撒得很開。簡單來說,除了那些住在最偏遠角落、與戰爭機器徹底隔絕的人,整個東瀛的老百姓,幾乎沒有一個能逃脫干係。”

第三章:審判與執行機構

九州帝國東瀛特別軍事法庭:最高審判機構,負責審理一級、二級戰犯及重大集體罪行案件。法官及檢察官全部由九州國防軍指派。

戰區軍事審判委員會:在各佔領區設立,負責審理三級、四級罪行及乙級罪行的初審。擁有高效簡易程式,對證據確鑿者可快速裁決。

第四章:特色刑罰與處置方式

公開處決儀式:對一級戰犯,尤其是參與制定侵略計劃,和在九州犯下屠殺罪行者,當眾舉行公開槍決或絞刑。允許東瀛民眾旁觀,並且這個過程將會透過廣播、報紙向九州全境和東瀛各地進行通報。

終身苦役營:二級及部分三級罪犯,將被髮往九州指定的極端惡劣環境礦區、重建工地進行無薪、高強度的終身勞役,直至死亡。其勞動將直接用於九州的重建。

罪行公示與遊街:對所有定罪的戰犯,其姓名、照片、所屬部隊、主要罪行將製成公示榜,在其原籍地、犯罪地、及主要城市張貼。部分罪犯在審判前後可進行“遊街示眾”。

連帶責任:對罪行特別嚴重的戰犯,可酌情追究其直系親屬的包庇或受益責任(如沒收其家族非法所得)。

系統性機構覆滅:將東瀛全部軍事機構取締消滅,並對那些軍旗、符號進行公開焚燬。

第五章:證據與程式

證據優先:他人指認、繳獲的敵方檔案、照片、影像、以及戰犯本人的懺悔書均為有效證據。

速審速決: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特別是手上直接沾血的案件,法庭可採用簡易程式,快速定罪,立即執行,避免浪費時間。

舉報有賞制度:設立舉報重賞制度,鼓勵東瀛內部知情者揭發,一旦被採納對其家人進行物質獎勵。(減刑?那是不可能的)同時宣佈,對任何包庇、隱藏戰犯的個人或家庭,將以同謀罪論處。

————————

陸紹遠仔細翻閱著手中這份由總參部與法學泰斗聯合制定的《九州對東瀛戰爭責任及罪行處置基本準則》,眼中閃爍著滿意的光芒。

檔案中對各級戰犯的精準分類、量刑標準以及 “群體責任條款” 的創新性設計,無不體現出九州方面徹底清算戰爭罪責的決心與智慧。

“非常好,” 陸紹遠放下檔案,語氣中帶著讚許,“這個計劃非常詳細,邏輯嚴密,覆蓋面也足夠廣。從策劃戰爭的軍政高層,到直接參與暴行計程車兵,再到為戰爭機器提供支援的普通民眾,每一個環節都考慮到了。尤其是‘群體責任條款’,抓住了問題的本質 —— 在東瀛那種全民皆兵的體制下,沒有人能真正置身事外。”

他站起身,走到窗邊,目光投向遠方,彷彿已經看到了那些戰犯在法庭上接受正義審判的場景。

“李巖,” 陸紹遠轉過身,“這份檔案的頒佈,將是我們重建戰後秩序的重要一步。”

李巖點點頭:“少帥,您放心,總參部已經做好了充分準備。我們成立的戰犯審判委員會,將會嚴格的 按照這份準則執行。”

李巖沉問道:“少帥,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關於這個一二級戰犯在哪裡審判的問題,我們都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應該在九州本土進行審判,這樣可以讓我們的民眾親眼見證正義的實現,也能更好地震懾那些潛在的敵人。但也有人擔心,在本土審判可能會在無形中減少對東瀛有心之人的威懾。”

“嗯,你說得有道理。” 陸紹遠若有所思地說道“

他思考片刻後接著說道:“我認為,審判地點應該選在東瀛首都。”

“江戶?”李巖說道。

“沒錯。”

陸紹遠堅定地說,“江戶是東瀛的首都,也是他們發動侵略戰爭的指揮中心。在那裡進行審判,具有特殊的象徵意義。

“它不僅是對那些戰犯的懲罰,更是對整個東瀛民族的一種教育。讓他們在自己的土地上,親眼看到他們曾經的領袖和軍隊所犯下的罪行,讓他們深刻認識到戰爭的殘酷和危害。”

“而且還要在他們心目中的最神聖的那座神山腳下進行審判。”

”最神聖的神山?你是說……“李巖沒有說出那個答案。

”對,就是那裡。“陸紹遠沒等他說完就直接打斷了。

(好難猜啊,到底在哪裡呢?)

(明天就是2026了,感謝陪伴,在這裡小作者提前祝各位讀者新年快樂!平安順遂,喜樂無憂,心想事成!!)

A−
A+
護眼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