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雲這邊正在琢磨著後面的事呢,聽到這話回過頭來,臉上已經同時露出了笑容,“方庭長,您好。”
方庭長隨即招呼道:“走吧,周律師,我們到這邊來聊聊吧。”
就這樣帶著周雲到了旁邊的辦公室內,然後招呼著坐下後,方庭長這才又道:“周律師,你的這兩個案子可是給我們出了很大的難題啊。”
周雲這邊笑了笑道:“方庭長,我覺得這個應該也沒有那麼難吧?畢竟這應該是一個大家都贏的案子。”
“你看,就算這個案子判了對方輸,那也不需要他們來出錢,只是需要他們來積極主導,您說是不是?”
“我的目的只是希望我們的行政機關能把他們的責任來承擔起來,而不是說明明已經發生了這樣的地質災害,卻在那裡依舊作壁上觀,這肯定是不行的。”
周雲的意思很簡單,這個案子的核心就是要做整體搬遷,而整體搬遷這個事離不開行政機關,它不是說有錢就能搬的。
這個村子究竟有多少戶人家需要進行整體搬遷,以及搬遷安置點的確定、地質評估、設計規劃等等這些事,都需要相關部門的積極作為。
所以周雲就是說,這個事它不單單和相關部門有關係,而且關係還很大。
至於說,臨上縣那邊為甚麼一直都沒有強迫發達煤礦來大筆出錢解決問題,這個就不用說甚麼了,那不是法律上的問題。
周雲這邊很是認真的解釋了一番,立案這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連立案都做不到,那後面的一切都沒有了意義。
終於方庭長開口道:“周律師,您的意思我明白了。”
“只是呢,您也知道,這兩個案子寓義非常重大,是否立案,這個我都沒辦法決定,必須得我們的院領導來決定。”
這案子肯定是意義重大的,畢竟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周雲這邊勝訴了,那就意味著臨上縣那邊必須得做出這個搬遷行為。
並且同樣發達煤礦,或者說發達煤礦的老闆這次必須得大出血才行。
這個情況會不會影響當地經濟發展,誰也不好說。畢竟這年頭河東這邊很多的縣就是靠著單一的礦產資源來支撐。
今天因為這個煤礦的開採,把這個煤礦弄得傾家蕩產了,那其他煤礦會不會受影響誰也不知道。
其實說白了就是河東這邊只要牽扯到煤炭這個問題,那都是比較大的問題。
對於這一點,周雲沒有甚麼意見,笑道:“那方廳長,你們先研究一下吧,不過我這邊的意思就是咱們還是快點出結果比較好。”
“畢竟發達村那邊的很多村民現在還在廢棄學校內住著,連自己的家都沒辦法回。”
方廳長也點點頭:“沒問題,周律師,我們很快。”
說完了,周雲很快離開,方廳長也很快開始和領導進行請示。
事實上,誰也沒有注意到一件事,周雲這次的目標可不單單是整體搬遷。
周氏法則第一條,解決不了問題,那就把提出問題的人解決了,問題自然就迎刃而解。
這個案子裡面的問題是甚麼?是相關部門嗎,不是的,只要周雲這邊的行政訴訟順利,那相關部門是必須要介入的。
關鍵就在於這個介入,它是會介入的多深?從之前的調解就可以看出來,相關部門在這個問題上還是沒有介入很深。
或者換句話說,雖然他們是煤礦的爹,但是他們給自己兒子的壓力太小了,以至於吳永富、吳永盛這兩兄弟現在依舊甚麼都不怕。
這並不意味著找爹論失靈了,找爹論依舊有效,行政訴訟贏了,那就都沒問題。
但是吳永富那倆兄弟依舊是問題,因為他們可能和縣裡乃至於市裡的某些人存在著很深的關係。
在這樣的情況下,想讓他們大出血,還是有點難度的。
甚至於周雲還必須得考慮最壞的一種情況,那就是吳永富這倆兄弟直接把煤礦撂下怎麼辦?
這個撂下並不是說兩人跑路,而是說不管這事了,隨便你相關部門怎麼罰,反正就是不管。
其實就相當於把煤礦給放棄了。
發達煤礦的歸屬問題,周雲之前也查過,歸那個發達煤礦公司管的。
而這個公司是甚麼,是有限責任公司,既然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麼就存在這樣的風險。
雖然他們的爹給他們的壓力會很大,但是如果這樣的情況下,那相關部門還真不好直接強迫。
很簡單,公司賬上沒錢。
換句話說就是,正常情況下,找爹論肯定能解決這個問題。吳永富他們倆還想著繼續在當地混呢,他們也不一定敢和相關部門撕破臉。
但這並不保險,最起碼對於周雲來說是這樣的。
那麼周雲就要給這個案子加一個保險。甚麼保險呢,周氏法則第一條!
問題是吳永富和吳永勝兩兄弟,那麼只要把這倆兄弟給解決了,是不是就沒問題了呢?
怎麼解決呢,周雲這邊已經有了安排,那就是非法採礦罪。
這同樣是一個比較冷門的罪名,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那你是不能採礦的。
這個礦包含很廣,煤礦是其中之一,還有像是挖沙,這個沙也是這裡面的礦。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就去挖沙,那你也算是非法採礦。
而同樣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解釋,非法採礦還有另一個意思,那就是越界開採。
你看吧,人家給你批了這個範圍的煤礦開採,那你就只能在這個範圍裡面來開採。
越界的話,那就意味著你在沒有取得許可的情況下,非法開採其他地方的煤礦。
或者實物中還有很多的情況,比如說給你批的是煤礦,結果你挖著挖著發現其他礦了,儘管這些礦就和煤礦緊緊貼在一起,那你能不能挖,你肯定不能挖,挖了就是非法採礦。
而非法採礦罪與非罪的核心問題就是情節嚴重與否。
也就是說,非法採礦必須得達到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甚麼情況下算情節嚴重,《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了四種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款則是一個兜底性的規定,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周雲的目標就是這個。
從他最開始設計調查,就一步步步在給對方挖坑,到現在,就差最後一步就能有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