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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演技 第三節

2022-02-20 作者:東野圭吾

演技

第三節

第二天上午,警察署的會議室裡,草薙等人圍坐在股長間宮身旁。

年輕警員岸谷,彙報了關於刀的查訪結果,刀果然是從排練場拿出來的,不在原本放置的架子上,給負責道具的團員看了照片,對方也確認是這把刀。

“你知道昨天排練之後是誰收的刀嗎?”間宮問。

“道具負責人證實的確放在指定位置了。”

“排練場是誰負責鎖門?”

“據說是駒井先生負責,他經常在大家都走了之後自己留在那裡,昨晚也是。”

“有沒有可能是受害者自己帶著刀?”

“估計不是,鑑識課的報告顯示,刀柄並沒有用布擦拭過的痕跡,留有很多指紋,但是沒有找到受害者的。”

“知道指紋都是誰的了嗎?”

“大概可以找到,是排練中使用刀的演員和道具管理員,刀柄留有手套的痕跡,估計兇手是戴著手套作案的。”

“手套?這麼說還是有預謀的犯罪——兇手潛入排練場偷走刀嗎?誰有排練場的鑰匙?”

“只有受害者和叫做山本的事務負責人,但兇手用的是別的鑰匙。”

“別的鑰匙?怎麼回事?”

“排練場入口附近有一扇檢查水管用的門,那裡藏著一把備用鑰匙,估計用的是那把。”

“這怎麼回事啊!”間宮撇著嘴說,“誰知道這事?”

“我馬上會進行詳細調查,不過估計劇團每一個人都知道。”

“要是劇團團員……”間宮依舊坐在座位上,環視著自己的部下,“問題是為甚麼用這把刀,這擺明就是劇團內部的人作案。”

“估計是為了攪亂偵查。”岸谷說。

“是為了讓大家覺得是內部有人作案?”間宮自己認同這個假設,點了好幾次頭,“你調檢視看,有誰知道在排練中使用的是真刀?”

“好的。”岸谷回答。

“之後就是人際關係了吧?”間宮看著草薙,“他女朋友那裡有甚麼進展?”

“有一點值得注意。”草薙彙報了昨晚問到的情況。

間宮摸著下巴,“第一發現者是受害者的前女友?這的確有問題,兩人是甚麼時候分手的?”

“受害者和工藤聰美小姐是半年前開始交往的,估計就是那個時候。”

“半年啊……”間宮唸叨著,“真是個微妙的時間啊!剛被甩時有殺人的可能,這半年後……”

“這一點我也有同感,不過也許有甚麼原因再度生恨,這也不是不可能的。”

間宮靠在椅子上,握起雙手,“不過要是這樣的話,那電話怎麼回事?就是給安部打的電話?要是受害者自己打的話,神原敦子不可能有作案時間。”

“這一點,原本給工藤小姐打電話之後,又給神原敦子、安部小姐打就很不對頭,我覺得人在瀕死狀態下不會這麼做的,就算是沒人接聽,也會繼續打給女朋友吧?”

“雖說如此,但如果就是這樣打電話你也沒轍吧?”

“這難道不是做了手腳嗎?”

“做了手腳?”

“我剛才和安部由美子小姐確認過,在咖啡店時神原敦子去過洗手間,估計是那個時候做了手腳。”

“你說說看!”

“首先約安部由美子小姐見面,選擇安部小姐是因為她在手機通訊錄裡排在前面,可以被設想為人被刺之後求救的正常反應。按照計劃殺人之後,拿走了受害者的手機,然後見了安部小姐,中間去了洗手間,首先打給工藤聰美小姐,然後馬上結束通話,要是對方接聽了可就麻煩了。接下來給自己也就是神原敦子打電話,最後將手機調為顯示安部小姐的號碼狀態回到座位,之後在桌子底下用手按著手機,只是按下通話鍵。安部小姐說接了電話但對方甚麼都沒說,那時駒井先生的電話在神原敦子的包裡呢——這麼設想如何?”

間宮瞪著草薙,“指紋怎麼辦?這個季節戴手套甚麼的,安部小姐不會覺得奇怪嗎?”

“把手機放在塑膠袋裡就行了,這樣操作起來就不會留下指紋了。”

“不過要是這樣的話,現場應該沒有看到受害者的手機,安部不是說她確定看到手機了嗎?”

“可以用個假的啊!在死者身邊放個相似的手機,趁著安部小姐不注意時換成原來的,這也不難吧?”

“那照片怎麼解釋?”

“說的是煙火的照片嗎?”

“是的,第三張照片是在二十點三十五分拍攝的,要是那時受害者還活著的話……”

“已經死了,”草薙馬上回答,“估計那是兇手拍的——要是假設神原敦子是兇手的話。”

間宮再次盯著草薙,“有證據嗎?你說她動了手腳的證據是甚麼?”

草薙臉色嚴肅,搖了搖頭,“很遺憾我沒有證據,不過應該是用這樣的方法,因此神原敦子不能證明自己不在犯罪現場。”

“不過,說出刀是劇團道具的人不也是她嗎?這不是為自己成為疑犯提供證據嗎?而且用那把刀的動機是甚麼?”

“刀是道具的事實,一調查馬上就會被發現,難道不是她覺得自己裝作不知道不自然嗎?不過正如您所說的一樣,我現在還不知道為甚麼要用這把刀做兇器。”

“即使這樣神原敦子也很可疑?”

“我覺得有調查的必要。”

間宮用滿是懷疑的細長眼睛看了草薙一會兒,使勁抬起他發福的雙下巴,“知道了,那就按這個思路試試看吧!別人還有甚麼意見?”

“我有!”舉手的是內海薰,她走到白板旁,指著那裡貼著的三張煙火照片,“我看時就注意到了,第一張和第二張應該不是在駒井家拍的吧?”

“怎麼說?”間宮問。

“您能看到煙火的背景裡有月亮,這個時間,月亮應該在東邊的天空,而拍攝的地方是放煙火地點偏西的地方。受害者的家是在放煙火地點偏東的地方,背景裡拍不到月亮,因此我想第一張和第二張是不是在排練場拍攝的呢?”

間宮握著雙手盯著照片,“沒錯!這麼一想,就能解釋為甚麼第二張和第三張照片之間間隔一個多小時了!”

“第二張照片是在晚上七點二十分拍攝的,從排練場到受害者家中怎麼也要三十分鐘。”

“總之,犯罪時間是晚上八點以後吧?”間宮看著部下,“徹底排查劇團相關人士的不在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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