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腔臉腫、手腳綁著繃帶的倖存者們,輪番站在審判臺上,一個個輪流上去,陳訴當時發生的事情。
“我感覺一股震動,然後就昏厥了。期間發生了甚麼,我完全不知情!”
“我也是。我可是重刑犯啊,被關押在地下五十米深的地下牢獄。我能做甚麼啊。嗚嗚,我差一點點就被活活壓死了!”
“我發誓,我甚麼都不知道。誰越獄了,誰劫獄了,我連影子都沒看到哇。”
一連十七個第一監獄的重刑犯們,哭訴著當日當時發生的事情,可是一個目擊者都湊不出來。
審判官不耐煩了,揮揮手,讓這些只會耽誤時間的炮灰們,趕緊下去,不要浪費時間了。
輪到重要證人,S級異能者修·立然上來了。審判官一共三位,分別是前內閣首相,現任星際民主事務局局長,以及最高法院院長,全部坐正了身體,看向證人席。
“請證人上臺作證。”
修緩緩走上前臺,目視全場。
這是一場超大規模的審判席。
審判官是重量級別,原告方除了莫名其妙登上恥辱席的第一監獄,以及為所有公民申訴的星際公民權利局,還有很少出現的“緊急事務災難應對部”,這個部門幾乎是隱形的,除了有關人類生死的大場面,從來不出現在公眾面前。
可見受重視程度。
至於被告方,素素根本算不上,站在被告席最外面,所有人都知道,她就是個湊數的。而站在中央的,衣著華麗,氣勢非凡,卻被五重監控鎖重重鎖住的,就是雅琳女神了。
她的脖頸、雙手雙腳,以及腰部、大腿上,全部用異能鎖控制住,可見她的危險程度,以及對其他人的威脅。
她的頭上還帶著一層面罩,面罩連結的是專門的氧氣輸送裝置——為了控制雅琳,也是想盡了辦法。如果現場雅琳繼續發瘋,那麼瞬間切斷氧氣輸送,雅琳的面罩無法開啟,只能活活悶死。
就算她能控制全場,讓所有人瞬間昏迷,又如何呢,救不了自己。
修,緊緊看向雅琳。雅琳的面罩是透明的,所有人都能看到她如冰山一樣的冷漠神情,對身外物的漠視。
修非常憤怒。
“修大人,請問你看到現場出沒的可疑人麼?”
修沒有說話,還是目光緊緊的盯著雅琳。
“我反對。證人不可以用S級異能者的威勢,逼問我的當事人。”
“可笑可笑。你的當事人,害怕異能者的威勢啊?誰不知道精神系異能者最不怕的,就是異能者的威勢?”
“那也不可以。”辯護律師,也是精挑細選的,大多數看到原告方,自覺不想賭上職業生涯,就自動退縮了。也只有凱瑟琳娜挺身而出——她和薇薇安關係極好,薇薇安請求她幫助雅琳辯護,就算失敗,也無所謂,還有南方艦隊風·凌風將軍兜底呢。
大不了退回到南方艦隊去,照樣海闊天空,逍遙自在。
“這是審判庭,所有人都得依照法律規定的準繩,不能因為異能者的特殊,而破例。”
“你的被告都已經……呃,算了,當我沒說。”
原告律師有三個,其中一個差點沒忍住,說雅琳被重重鎖住,還不算是異能者的特殊嗎?其他人自然按住他,免得一視同仁,解開了雅琳的鎖鏈。
到時候,她自己都控制不住的精神波,全體審判庭來一場昏迷大會,可就貽笑千年了!
“請問修大人,您是否真的看到我的當事人,雅琳女士,出現在第一監獄。”
“我,沒有。”
“既然沒有,為甚麼指證我的當事人雅琳女士,就是第一監獄越獄案件的主使人?剛剛一共十七位證人上臺,無一例外,沒有任何一人,親眼看到我的當事人出現在案發現場。”
“你們指證她,就是因為她前一天留下的訪客記錄,這不可笑麼?”
“辯護律師,請你認真些。不是前一天的訪客記錄,而是連續三天的訪客記錄。以及,案發前一星期,她連續拜訪了第二監獄,第三監獄等等。她是確定了,她的親生女兒夢嵐女士,被關押在第一監獄,才連續三天前往的。”
“但是案發當日,她有不在場證據。”
“被告雅琳女士的子女,所做的不在場證明,無法取信。”
“可現場並沒有人見到我的當事人前往第一監獄!”
“別的人,不在案發現場,可以排除嫌疑。可是雅琳女士不一樣。她的精神系異能,是具有穿透性的,來,我們看一段影片證據……”
原告方出示了一段影片,顯示的是戰場,正在戰鬥的人類戰士和蟲族,正在拼殺得你死我活,突然間,所有人和蟲族都東倒西歪,暈乎乎的原地轉圈圈,各個都捧著頭搖晃。
不過區區一兩分鐘,所有人都倒在地上,極個別還腿腳抽抽的。
雅琳慢騰騰的走過來,足足用了五分鐘。
“這段影片,取自軍方,真實程度不用多言。被告人雅琳女士,曾經是戰場上令蟲族望而生畏的強大戰士。你們看,她隔著數公里的距離,就能控制住戰場!其強大的精神系異能,令人讚歎。”
原告律師話語一轉,“由此可以推斷,雅琳女士前三天的到訪,並不是無的放矢。她先是確定了她的女兒夢嵐女士,就被關押在地下監獄,可是重重防護之下,她無法解救她的女兒。所以,她只能被迫動用異能,企圖製造混亂,矇混過關。”
“可笑,這種推論,完全站不住腳。雅琳女士是強大的精神系異能者,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事情。那麼,她為甚麼要明明知道所有嫌疑都會落在自己身上,還要這麼做呢?這不是明擺著?”
“是的,雅琳女士有時候……就是這麼無法令人推測。畢竟她的精神……有時是會超脫普通人的想象。”
瘋了就瘋了,用詞如此委婉,也是令人憤怒。凱瑟琳娜就怒不可言的瞪著原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