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閨蜜坑的傻子#】
【公園管理處的主任說,他們救過落水的女人。
我以為是不慎落水,沒想到居然是準兒媳拉著婆婆從小船上跳河裡,就想看看老公先救誰。
別的女人都是嘴上說說,她是付諸行動。
萬幸公園的水不是很深,兒子及時求救,他們迅速把兩個人救了上來。
人上岸之後,兒子像瘋了一樣打那女人。
主任他們看情況不對,就報了警,才知道事情經過。
女方父母趕過來,也揍了女兒一頓。
女子說自己是聽閨蜜的話,才這麼幹的。
兩家人當場就商量退婚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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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區:
〖這種精神狀態,娶回家能睡著嘛?〗
〖閨蜜這玩意這麼好用嗎,爸媽的話都不聽,聽閨蜜的……〗
〖有沒有這閨蜜還兩說呢。〗
〖這種閨蜜就是個背鍋的,反正這種時候自己永遠冰清玉潔,都是閨蜜出的餿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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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洪武年間。
一個黑臉漢子,滿臉不解。
“怎麼還退婚啊?”
旁邊一個瘦子白了他一眼。
“不退婚,難道還娶回家供著?”
黑臉漢子連忙擺手。
“不不不,我是想說,女子戲害尊長,閨蜜是造意共犯,得被判刑,後世怎麼退婚就解決了?”
眾人一聽,紛紛點頭。
但後世的律法,誰也說不清,也就沒往下聊,轉而琢磨起另一件事。
“不論律法還是倫理,都應該先救母親,後世男人為啥被這個問題難住?”
在明代,甭管是已經拜堂成親、入了族譜的正妻,還是已經納徵下定、沒正式成婚的準媳婦,只要跟母親同時落入水中,男子必須先救母親。
就算妻子離得更近、更好施救、眼看就要沒了性命,也得先顧著生母。
這是天理倫常,更是律法規矩。
若是先救了妻子,再回頭救母親,母親被救上來,還算萬幸。
讀書人會徹底斷了科舉仕途,一輩子別想考取功名。
當官的會被直接罷官革職,永不錄用。
普通百姓也會被街坊四鄰戳脊梁骨,扣上“不孝”的帽子,受盡鄉里鄉親的道德指責,在地方上徹底抬不起頭。
之所以處罰如此重,還算“萬幸”,是因為若母親沒能救上來,那就是十惡不赦的重罪,官府會從重從嚴處置。
“不對啊!我咋記得之前天幕說過,後世律法要求先救母親,咋還有女的拿這事兒胡鬧,故意為難人呢?”
這話一出,在場百姓全都愣了,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滿臉都是困惑。
是啊,天幕明明說過,難道這是後世新出的律法,以前不是這規矩?
眾人絞盡腦汁也想不明白這裡頭的彎彎繞繞,只覺得後世的事兒實在太蹊蹺。
或許真是孔夫子那句:唯小人與女子難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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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母親和妻子落水先救母親”這話沒錯,但被縮減了最關鍵的前提。
準確來講,是母親和沒領結婚證的女友同時落水,律法才明確要求必須先救母親。
今天“妻子”的稱呼實在太過氾濫。
剛認識兩天的男女能喊。
面都沒見過的網友也能喊。
甚至兩個男子之間也能拿來打趣。
但在律法上,只有領了結婚證,才是受法律保護的配偶,才算真正意義上的妻子。
這時候,男子對妻子有法定救助義務。
妻子和母親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義務等級也一模一樣,法律壓根沒規定必須先救誰。
遇上只能救一人的極端情況,屬於法定義務衝突。
先救母親也行,先救妻子也可以。
因此導致另一方死亡,在法律上都不算犯罪,不會被追責。
只有明明有能力救兩個人,卻故意袖手旁觀,或者壓根不伸手施救,導致兩人出事,才會觸犯法律,承擔責任。
但要是沒領結婚證,男子就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頂多是道德層面該出手相助。
這種情況下,才必須先救母親。
這個說法是被玩梗玩壞了。
今天法律講平等,明代法律認可倫理等差。
所以在明人眼裡,這就跟太陽東昇西落一樣,沒有第二種答案。
任何時代,都有輿論裹挾司法斷案。
但在律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官員斷案不怕輿論裹挾。
可若是律法雖有規矩,卻沒有明確優先順序,任誰都怕被輿論綁住,尤其是在輿論四通八達的今天。
領了證的妻子和母親,先救誰都符合法律。
但輿論兩頭堵,不管選啥都要被罵。
妻子就在一米遠,母親在十米外,先救妻子,輕則被罵不孝、重色輕母,重則被造謠說圖謀母親的家產。
反過來,母親離得近先救母親,又會被罵夫妻情分淡薄,甚至會被說給妻子買了保險,故意想害妻子。
不管怎麼選,都能被挑出毛病。
大多數網友,他們既不在乎事情的真相,也不在乎實際情況。
他們只喜歡看熱鬧、帶節奏。
他們的座右銘和蟹老闆媽媽一樣:“真無聊,我要看到血流成河!”
不怕起火,反而嫌火不夠大,往上面倒油,還裝模作樣喊著:
“我在用水滅火,你們怎麼不來幫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