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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8章 第891章 先救母親還是先救妻子,居然能成個問題?

2026-04-07 作者:水光山色與人親

【#被閨蜜坑的傻子#】

【公園管理處的主任說,他們救過落水的女人。

我以為是不慎落水,沒想到居然是準兒媳拉著婆婆從小船上跳河裡,就想看看老公先救誰。

別的女人都是嘴上說說,她是付諸行動。

萬幸公園的水不是很深,兒子及時求救,他們迅速把兩個人救了上來。

人上岸之後,兒子像瘋了一樣打那女人。

主任他們看情況不對,就報了警,才知道事情經過。

女方父母趕過來,也揍了女兒一頓。

女子說自己是聽閨蜜的話,才這麼幹的。

兩家人當場就商量退婚的事情了。】

~~~~~~

評論區:

〖這種精神狀態,娶回家能睡著嘛?〗

〖閨蜜這玩意這麼好用嗎,爸媽的話都不聽,聽閨蜜的……〗

〖有沒有這閨蜜還兩說呢。〗

〖這種閨蜜就是個背鍋的,反正這種時候自己永遠冰清玉潔,都是閨蜜出的餿主意。〗

~~~~~~

大明,洪武年間。

一個黑臉漢子,滿臉不解。

“怎麼還退婚啊?”

旁邊一個瘦子白了他一眼。

“不退婚,難道還娶回家供著?”

黑臉漢子連忙擺手。

“不不不,我是想說,女子戲害尊長,閨蜜是造意共犯,得被判刑,後世怎麼退婚就解決了?”

眾人一聽,紛紛點頭。

但後世的律法,誰也說不清,也就沒往下聊,轉而琢磨起另一件事。

“不論律法還是倫理,都應該先救母親,後世男人為啥被這個問題難住?”

在明代,甭管是已經拜堂成親、入了族譜的正妻,還是已經納徵下定、沒正式成婚的準媳婦,只要跟母親同時落入水中,男子必須先救母親。

就算妻子離得更近、更好施救、眼看就要沒了性命,也得先顧著生母。

這是天理倫常,更是律法規矩。

若是先救了妻子,再回頭救母親,母親被救上來,還算萬幸。

讀書人會徹底斷了科舉仕途,一輩子別想考取功名。

當官的會被直接罷官革職,永不錄用。

普通百姓也會被街坊四鄰戳脊梁骨,扣上“不孝”的帽子,受盡鄉里鄉親的道德指責,在地方上徹底抬不起頭。

之所以處罰如此重,還算“萬幸”,是因為若母親沒能救上來,那就是十惡不赦的重罪,官府會從重從嚴處置。

“不對啊!我咋記得之前天幕說過,後世律法要求先救母親,咋還有女的拿這事兒胡鬧,故意為難人呢?”

這話一出,在場百姓全都愣了,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滿臉都是困惑。

是啊,天幕明明說過,難道這是後世新出的律法,以前不是這規矩?

眾人絞盡腦汁也想不明白這裡頭的彎彎繞繞,只覺得後世的事兒實在太蹊蹺。

或許真是孔夫子那句:唯小人與女子難養也。

~~~

嚴格來說,“母親和妻子落水先救母親”這話沒錯,但被縮減了最關鍵的前提。

準確來講,是母親和沒領結婚證的女友同時落水,律法才明確要求必須先救母親。

今天“妻子”的稱呼實在太過氾濫。

剛認識兩天的男女能喊。

面都沒見過的網友也能喊。

甚至兩個男子之間也能拿來打趣。

但在律法上,只有領了結婚證,才是受法律保護的配偶,才算真正意義上的妻子。

這時候,男子對妻子有法定救助義務。

妻子和母親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義務等級也一模一樣,法律壓根沒規定必須先救誰。

遇上只能救一人的極端情況,屬於法定義務衝突。

先救母親也行,先救妻子也可以。

因此導致另一方死亡,在法律上都不算犯罪,不會被追責。

只有明明有能力救兩個人,卻故意袖手旁觀,或者壓根不伸手施救,導致兩人出事,才會觸犯法律,承擔責任。

但要是沒領結婚證,男子就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頂多是道德層面該出手相助。

這種情況下,才必須先救母親。

這個說法是被玩梗玩壞了。

今天法律講平等,明代法律認可倫理等差。

所以在明人眼裡,這就跟太陽東昇西落一樣,沒有第二種答案。

任何時代,都有輿論裹挾司法斷案。

但在律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官員斷案不怕輿論裹挾。

可若是律法雖有規矩,卻沒有明確優先順序,任誰都怕被輿論綁住,尤其是在輿論四通八達的今天。

領了證的妻子和母親,先救誰都符合法律。

但輿論兩頭堵,不管選啥都要被罵。

妻子就在一米遠,母親在十米外,先救妻子,輕則被罵不孝、重色輕母,重則被造謠說圖謀母親的家產。

反過來,母親離得近先救母親,又會被罵夫妻情分淡薄,甚至會被說給妻子買了保險,故意想害妻子。

不管怎麼選,都能被挑出毛病。

大多數網友,他們既不在乎事情的真相,也不在乎實際情況。

他們只喜歡看熱鬧、帶節奏。

他們的座右銘和蟹老闆媽媽一樣:“真無聊,我要看到血流成河!”

不怕起火,反而嫌火不夠大,往上面倒油,還裝模作樣喊著:

“我在用水滅火,你們怎麼不來幫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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