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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第1章 皇帝能隨便赦人?

2025-07-11 作者:減重60斤

在眾多的影視作品和小說當中,有些皇帝為了能夠美化盛世或者坐穩皇位,經常會出現特赦天下的情形。這就會給大家一個誤導,只要皇上同意,隨時可以不管任何人犯了任何罪都可以赦免罪狀。

拜託,你用腦子想也知道是不可能的。如果真能赦免所有人,那造反呢?謀逆呢?暗殺呢?難道也能赦免?

如果大家有印象,在新中國建立之初也是赦免過一批人的,但是這些人都是經歷了多年的勞動,且犯罪情節輕微才被赦免,根本就不可能不顧法理。

要知道,從春秋戰國時代開始,依法治國就是任何朝代的立國之本,皇權縱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但是在形式上,還是要維護法理的主導地位,因為這是一個國家穩定的國本,從上到下都要講法。

赦免是制度性動作,不是個人喜好。

古代中國的統治者確實擁有極高的權力,理論上“君權神授”、“朕即國家”,但這並不意味著皇帝可以隨心所欲地赦免任何人。赦免是帝制國家中特有的制度安排,有嚴格的法律程式、適用範圍和政治目的。皇帝釋出赦令,往往需要中書省起草,門下省審議,再由尚書省執行。赦免形式上是皇權的展示,實質上是朝廷高層政治博弈的一部分,必須符合法度,合乎時宜。

而且,每一次赦令的出臺,都伴隨著一整套律文細則的規範,不是一個“朕高興”就能搞定的簡單決策。赦免行為不僅牽涉法律本身的統一性與權威性,更關係到朝廷對地方的控制力,隨意赦免反而會引發社會秩序的混亂和司法公信力的崩塌。

在封建時代,大赦常與重大政治事件捆綁:新皇即位、戰亂平息、皇帝大婚、太子冊立、皇子誕生等節慶或政治轉折才可進行。如《唐六典》所記,赦令只能在“登基改元、建太子、立皇后、太后崩、平大逆、諸王進封”等特定場合頒佈,並須朝中公卿集議,甚至要討論赦令範圍、赦免條款、不得赦者。

以漢朝為例,劉邦稱帝之初便有“大赦天下”,但他之所以敢下令,是因為秦末戰亂,社會極度動盪,需要一紙赦令穩定人心;但即使如此,劉邦仍設有不赦名單,如項羽殘黨、暴政官吏等。因此,赦免不僅是政治手段,更是國家治理工具,使用頻率必須謹慎,一年甚至幾年一次才算正常。

赦令不是“無差別清洗”,有嚴格的赦免禁區。任何朝代的赦令都不是全員“通吃”,都設有明確的“赦外”條款。例如《隋書·刑法志》中就指出:大赦不適用於“十惡”之罪(如謀反、大逆、惡逆等),也不適用於故意殺人、強姦、謀叛等重罪。即便普通犯罪,如盜賊、貪汙等,也經常設定“有定罪日”“有贓證”“主犯不赦”等限制。

唐代《唐律疏議》明確寫道,赦令執行時,律文規定需核實身份、核查案卷、驗明主從、確認罪名才可赦免,若“濫赦不當者,承辦官吏亦將受罰”。赦免不是寬泛容忍,而是制度性“減壓閥”,其邊界感極強,不容隨意跨越。

赦免需官署執行,不是皇帝“隨口一說”。皇帝口諭並不等於赦免立即生效,赦令需由中書省撰寫文字,經門下省審議,確認文字合法後加蓋御璽。赦文格式講究“禮、法、文”三結合,必須引用經典,展示德意,還要規定實施辦法,明確各級官府的執行職責。

以唐朝為例,大赦的施行,要由尚書省下達到地方,再由縣、郡、州官執行赦免程式。期間需登記赦免人員、審查案卷、記錄赦免時間與原因。沒有檔案流程支撐,僅憑皇帝說一句“饒他一命”,不僅無效,還容易被認為是“枉法私恩”,甚至導致法度崩壞。

史書上偶有皇帝臨時赦人,比如清朝乾隆帝在南巡途中赦免某地孝子、義士,但這類赦免一般經過陪駕大臣記錄,再由吏部、刑部備案,並頒佈正式赦令。也就是說,即使是“口諭”,也必須轉化為文書檔案,否則地方無法操作。

尤其是死刑類案件,必須經過“三複奏”制度,即審判官先議判,地方政府二次審理,再由刑部奏請皇帝,最後執行。皇帝如果口頭說“赦此人”,但未下正式赦令,地方不得擅改,否則便是“違制”,輕則降級,重則抄家。

赦免不全是“寬仁之德”的體現,更多時候是政治策略。比如漢武帝在“巫蠱之禍”後赦免大批冤獄,是為了恢復朝廷威信;唐玄宗“安史之亂”中多次赦免投降將領,是為了分化叛軍;明太祖則會在邊疆“招撫叛將”時,以赦令為手段,穩住地方。

赦免的政治性,遠大於情感因素。皇帝不會因為“心軟”就隨便赦人,更不會聽個小故事或看幾滴眼淚就放人一馬。那些“感天動地”“青樓義女救囚父”的橋段,只能用在話本小說裡,真實歷史中,如果沒有配套的政治考量,赦令不可能出臺。

皇帝赦免之後,並非“案卷即銷”。歷代王朝都有赦後登記制度,將赦免者列冊歸檔,留作後查。唐代的“赦文簿”就詳細記載了每次赦免的背景、條款、適用人群、案件編號;清代則設有“赦後察訪”制度,由督撫派員抽查是否有人冒名赦免,或赦後復犯。

甚至,一些被赦者也需“立保狀”,保證今後守法不再犯事。這種後續監督機制防止了赦令淪為“護身符”或“通行證”。歷史中也有“赦而復發”者再次入獄,再赦便遭嚴懲,如明代的“藍玉案”中多人二赦後又犯,直接問斬。

古代民間確實有“上書求赦”的例子,如狀元冤獄、孝婦訴冤等,但真正成功的極少。主要原因在於皇帝身邊的“門檻”太多,從御史臺、諫院到通政司、都察院,每道關口都可能攔下奏疏。即便有人通關,未能引發“公議”也難以動搖原判。

除非案件引發重大輿論,或背後有大臣扶持,如《清史稿》中記載某大學士為門生求赦,聯署十數官員,才得“特赦”;否則一般人要打動皇帝赦人,幾乎不可能。而且,即使赦免,也須“格其罪、斷其責”,不是全然無條件釋放。

雖然皇帝赦人需走程式,但在現實中,也有朝代出現“赦貪官、赦親信”的現象。如明代後期,宦官勢力把控朝局,常常透過赦令保護自己人,導致“法不責權”。萬曆年間就出現過因魏忠賢干預,赦令覆蓋其黨羽,致貪腐不止。

清代也有“赦貪如風”之說。康熙年間因太子廢立爭奪,多次赦免參與政爭的王公大臣,雖表面恢復秩序,實則削弱律法公信力。赦免制度一旦淪為政治鬥爭工具,就背離其原始目的,成為皇權不受制約的隱患。

即使在皇權最為強大的朝代,也從不鼓勵皇帝隨意赦人。《唐律疏議》對赦免條款有明確定義,《大清律例》更規定“非例赦人,官吏不得奉行”,若因私交而擅釋囚犯者,視為“通姦枉法”,追責官員甚至問罪皇親。

這表明,赦免行為的本質,並不屬於私人恩典,而是一種國家行為。越權赦免,無論是誰都可能動搖法治根基。因此,從制度邏輯上說,“皇帝想赦誰就赦誰”是一種嚴重的法理誤讀,歷史現實中並不存在“皇帝一念可生死”的全權。

皇帝雖貴為一國之尊,赦人卻非全憑個人喜好。赦免背後,是制度、律法、權力平衡、政治考量的綜合體,是治國之術的一部分,而非權力的“任性揮霍”。“聖旨一道,死囚得生”雖充滿戲劇張力,卻並不符合歷史真實。真正的赦免,是寫進法條的國家行為,不是皇帝“高興就饒命”的個人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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