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萬兵倒也不是沒有見識,而是這種事很多時候你根本想不到。
就像是他想不到周云為甚麼這個時候還要這麼做,舉報就舉報吧,還非得把這事告訴他,還說甚麼死刑之類的話,這麼挑釁自己對他有甚麼好處嗎?
想不通,真的想不通。
但是自己肯定不能坐以待斃的,現在跑路還有點早,田萬兵仔細思索之後還是決定先不要忙著跑,先把財產轉移了,至少後面要跑路也不至於沒錢。
然後,還是得找找關係,之前的案子沒有去找是沒機會,還沒怎麼樣呢就進去了,家人也不知道那些關係。
而且人都已經進去了,再說其他的也晚了,所以也就沒找。
這次不一樣了,周雲才剛剛舉報就把訊息告訴了他,所以他這邊時間很充分,那這必須得找一找了。
然而正當田萬兵想打電話的時候才發現,手機剛剛被自己摔碎了……
沒辦法,只能臨時把卡放到另一個手機上,然後走到旁邊撥通了電話。
“喂,領導啊,不忙吧?唉我這遇到了個事。”
手機中一個聲音響起:“都這個時候了又有甚麼事啊,你說吧。”
田萬兵趕緊開口道:“是這麼個事,有個律師來了咱們海州。”
“然後不知道為甚麼就盯上了我,之前就把我的一個事給翻了出來。”
“現在又去了掃黑除惡辦公室實名舉報我,我是真的不知道為甚麼,我也沒得罪過他。”
“給錢也不行,威脅也不怕,反正就是在那裡要弄我,您看看……”
手機中傳來了聲音:“那律師叫甚麼名字啊,哪的?你沒想辦法聯絡他們當地的律協嗎?”
田萬兵無奈道:“那律師就是網上那個很有名的周雲,京海那個,我……喂,喂?領導?”
聽著手機裡傳來的忙音,田萬兵人都傻了,不是,這咋說得好好的就掛了電話。
怎麼回事啊,就聽到周雲的名字,然後反應這麼大的嗎?
田萬兵不死心,領導應該不至於是這樣,所以再打個電話試試。
於是又打了過去,這次都沒打通,而且怎麼打都打不通,這是直接把他拉黑了啊!
又氣又怒之下,田萬兵差點又把手機砸了。
但他現在也只能再試著聯絡其他人了,怎麼一個周雲就把那幫人嚇成這樣啊。
然而,足足半小時過去了,田萬兵打了五個電話,一個都沒成,基本上都是瞭解情況後直接掛掉,甚至有兩個電話都沒接。
而這兩個沒接電話的都是後面認識的,也就是現在還沒退休的,問題是,怎麼就連電話都不接了呢。
田萬兵這邊還在想辦法,另一邊,周某人都沒再管他,而是專心準備張連才那兩個案子的再審。
現在那倆案子要開庭了,高院直接要合併審理,畢竟都是一個情況,當初判的時候就一塊判的。
雖然周某人在這方面很有自信,但並不代表這次就一定能把人送進去。
甚麼?你說案子勝訴?開玩笑呢,案子絕對能勝訴的,人也肯定會無罪,但周某人是想著能把人送進去,否則他忙活這麼久圖啥啊。
要送的自然就是村委會的那個叫張建成的主任了,基本上週雲可以斷定,張連才兩人坐牢絕對和他有很大的關係。
像是這種村裡的徵地行為,基本上不用想都知道,村領導們肯定吃的飽飽的,真的是屁股想都能想到的。
那問題來了,人家專案上為甚麼要把這些村領導餵飽啊,要的就是讓他們出面解決問題,比如讓村裡的人不要鬧事,或者村裡的人鬧事就得出面解決。
周雲猜不到那個叫張建成的村支書是出於甚麼樣的想法才去報案的,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對方的想法就是要讓兩個人去坐牢。
所以才故意給兩人錢,然後給了錢立馬報警。
那麼這裡就有一個問題,如果想把對方送進去,肯定要認定對方誣告陷害,但誣告陷害罪最基本的標準就是,得虛構事實。
所以問題就是,張建成究竟有沒有虛構事實。
周雲認為當然是虛構了,證據就是,一直到張連才的家屬上門要錢之前,張建成都沒有把拆遷補償給張連才的家屬。
為甚麼說這就是證據,因為在當時張連才兩人明確表示,拆我們的房子一分錢不給,所以他們要錢就是要拆遷補償。
而張建成報案的時候則說張連才兩人在鬧事,透過威脅堵門等方式來要錢,要的錢是不正當的錢,當時相關司法機關採納了這種說法,判了兩人敲詐勒索罪。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張建成認為當初那筆錢是不正當的,為甚麼後面不把正當的補償給人家呢,非得人家上門各種吵架後沒辦法才給呢?
這中間可是過了幾年的,幾年的時間裡就沒有任何給錢的意思,包括全村發補償的時候也故意沒給張連才兩家發,這是不是說明張建成認為當初那筆錢就是正當的啊。
那既然是正當的,你為甚麼要報案呢,為甚麼要說那是不正當的要錢呢?你這算不算虛構事實啊?
酒店房間內,周雲寫到這裡停下筆想了想,然後又在紙上畫了一個箭頭——如果對方否認怎麼辦。
也就是說,如果張建成到時候說當時他認為那就是不正當的收入,而且一直堅持這麼說咋辦。
一邊想著,周雲一邊在後面寫了一個數字,50。
寫這個的意思就是,周雲認為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張建成會這麼說,因為只有這麼說,才有可能繼續讓張連才兩人坐牢。
想了想之後周雲又畫了一個箭頭,箭頭後面寫上了幾個字:濫用職權。
意思很簡單,如果對方否認,那就得說道說道,為甚麼這麼長時間你不給人家發補償。
有些事不上秤可能只有四兩,上了秤那一千斤都打不住,故意的不給某兩戶村民發補償,你這叫甚麼,這叫濫用職權!
村委雖然是基層自治組織,但同樣被賦予了一部分的行政權!
雖然我國的刑法並沒有將基層自治組織列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但村委領導是可以作為職務犯罪當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