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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第379章 來任務了,那肯定是冤案!

2025-08-02 作者:左柚姜楠

這個世界上沒幾個人是傻子,至少郭曉林肯定不是傻子。

之前他一直被關在裡面,所以基本上可以說別人說甚麼就是甚麼,檢察院的人告訴他已經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律師不用花錢,他自然就會選擇法援律師。

這是很自然的一個流程,根本不需要違規,他自己主動就會選。

人在裡面和在外面是完全不一樣的,尤其是沒有過這方面經歷的人,剛剛進去的時候那種恐懼根本無法用語言來形容。

我們在外面每天都是自由習慣了的,突然間進入一個連上廁所都要打報告的小社會,那短時間內是很難適應的。

但是現在,郭曉林知道周雲,他看過周雲的影片,聽過周雲的故事,這個時候突然間聽到說那個故事裡的人要來當他的辯護律師,那是肯定不會反對的。

相反,如果這個時候某些人在那裡勸說他不要接受的話,那才是有問題呢。

因此朱依玲肯定不可能說勸著讓郭曉林接受法援律師。

“那你確定了是吧,確定不用法律援助了對吧?這得你寫一個材料。”

看守所和外面不是完全隔絕的,在需要的情況下透過檢察官是可以傳遞一些資訊,比如很經典的貨拉拉案裡面就是這樣。

那個司機關在看守所也沒給辦取保,就是傳了一個紙條出來說自己選法援律師。

而現在的情況剛好相反,郭曉林要傳遞出去的訊息是他拒絕法律援助,選擇周雲做自己的辯護人。

拿到紙條,朱依玲離開看守所,隨即撥通了電話。

“喂任姐,嗯我剛剛從看守所出來,那個郭曉林還是選了周雲。”

電話另一邊,辦公室內的任莉莉開口道:“這很正常,他不選周雲才不正常呢,無所謂了,反正現在已經很快要提起公訴了。”

“就算他是周雲,我也不信他能怎麼樣,咱們這的法院難道還能直接判無罪?”

她是真的不信,法院那邊的人都認識,這樣的案子想判無罪那是需要很大的魄力。

“你直接通知他吧。”

朱依玲這邊答應下來,掛了電話,隨後便又開始聯絡周雲。

“喂周律師,不忙吧,給你說個事,我已經去過看守所了,郭曉林決定讓你做他的辯護律師,之後我會通知法援中心那邊解除委託,然後你可以直接來介入案件了。”

酒店房間內,周雲笑道:“已經辦好了是吧,那多謝朱檢了。”

“還是咱們檢察官為人民服務啊,本來我都以為這事要等一段時間的。”

周某人這邊好話直接就往過砸,砸的那邊朱依玲臉都紅了,說了幾句便趕緊掛了電話。

你別說,被周雲這樣的人說好話,那感覺真的不一樣……

周雲放下手機,看著身邊的老秦道:“你看看,這不就辦妥了嘛,也不難吧?”

老秦:“……”

他能說甚麼,他也很絕望啊,他之前電話打了不知道多少,跑檢察院跑的腿都快斷了,別說當面聊了,他連門都進不去。

秦倩倩在旁邊也是自言自語道:“唉,這有時候人和人之間的差距,比人和狗之間的差距都要大啊……”

嗯?老秦頓時瞪大了眼睛,你在胡說些甚麼!

很快法援中心那邊取消了委託,周雲隨即開始在網上申請會見郭曉林。

從申請到可以會見還需要一點時間,在這之前,周雲要先閱卷。

依然還是網上閱卷,不需要專門去檢察院,這一點確實是很方便,尤其是對於一些異地的律師來說。

放在以前,異地律師們閱卷得專門跑幾趟,這來回的食宿交通費用可都得當事人來承擔,無形之中就是很大的開支。

打一個官司下來,先不說別的,官司贏不贏那是另外一回事,錢肯定是得花不少。

現在最起碼能省一點是一點。

網上登入,提交了自己的材料之後,大概到了下午,檢察院那邊稽核透過了,周雲和老秦兩人坐在電腦前開始了閱卷。

強姦罪,一個很古老的罪名了,在我國的法制史上,最早規定強姦罪的是戰國時期魏國的法經。

法經的《雜律》篇是這麼規定的:“妻有外夫則宮,強姦者,誅!”

意思就是說,妻子通姦的處以宮刑,強姦的男性直接誅殺。

秦朝的秦律很嚴,但在這方面相對較輕,秦律規定,“強者,黥為城旦舂,和姦(通姦),男女皆耐為隸臣妾。”

就是說強姦的人臉上刺字,然後罰做苦役。

通姦的,男女都要做奴隸。

漢朝這方面更有意思,具體規定就不說了,總之大概意思就是,通姦的雙方刺字,做苦役,然後還有個規定,官員通姦罪加一等,按強姦算。

而漢朝的強姦除了刺字做苦役,還要斬掉左腳大拇指。

為甚麼說漢承秦制,很多地方都能體現出來。

到了宋朝已經有了保護幼女的概念,《慶元條法事類》: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

這句話就是說,強姦的事,女性十歲以下,就算同意了也按強姦論處。

到後面歷朝歷代都有類似的規定。

扯遠了,我國最開始對於強姦的規定,其實更側重於暴力脅迫等手段。

那個年代很多上年紀的人都記得,就一句話:打砸警車是違法犯罪行為。

從這你就能看出來那個年代是甚麼情況了。

強姦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脅敢反抗就殺了你那種。

所以強姦罪在早先的時候是帶著強烈的暴力或者脅迫性質的。

然後在1984年,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出臺了《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在該解答中,將“違背婦女意志”作為了強姦罪的核心。

由此,下面的司法機關辦案子都是根據這個《解答》來的,雖然13年的時候這個解答廢除了,但下面依舊在這麼辦。

那問題來了,“違背婦女意志”能否作為強姦罪的核心,在法學界爭議是特別大。

而且最關鍵的問題是,現在依舊在用四十年之前的規定辦案子。

兩高遲遲不出臺新的相應規定,法學界早就在吐槽了。

那會出臺規定的時候是甚麼情況,性的方面根本沒有現在這麼開放,婚前性行為不能說沒有吧,但真的很少。

所以你說那個時候按照這個來沒問題。

而現在不一樣了,婚前性行為可以說是多如牛毛,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這個時候還用老規定,那合適嗎?

婦女意志,或者說性同意這是一個極其主觀的概念,而且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甚麼情況才是性同意。

可能這一秒對方是同意的,下一秒突然不同意了怎麼辦,我國對於成年人的標準是插入說,這個時候停下來怎麼界定?

然而強姦案又是法定的不可公開審理的案子,也就是說普通人根本不知道強姦案判決的標準是甚麼。

由此這就成了一個黑箱,某強姦案應該算是第一個把案件細節透露出來的案子,由此引發了一堆的討論。

不過現在,周雲在看了卷宗後已經有了結論,那就是這個案子可以做,郭曉林是被冤枉的!

為甚麼,因為系統給了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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