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輕狂……戴欣榮看了看面前的靚仔沒再接茬,接過材料後有點詫異,又仔細看了幾眼才道:“周律師,這次是校內侵權?”
周雲點點頭:“對,校園霸凌引發的校內侵權行為。”
這裡要明確一下,以前的時候,監護人不是被告,而是作為法定代理人來參與訴訟。
因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但是經過實踐後發現,這樣做不利於訴訟程式的統一。
為甚麼呢,訴訟中無所謂,主要是執行階段。
法定代理人不是被告,結果卻要被作為強制執行的物件,雖然道理都懂,但是訴訟程式是要講究前後統一的。
所以在後面的司法實踐中基本上都固定了,就是把監護人直接列為共同被告,這樣贏了官司執行的時候也就有了法理依據。
戴欣榮把手中的材料仔細整理了一下,繼續說道:“周律師,我看你把學校也列進去了對吧?”
“對,我認為學校沒有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你看我那裡有幾份證據,我的當事人被打之後和學校反映,而學校沒有采取任何措施。”
學校責任怎麼承擔這個問題老生常談了,很多人都知道,說的簡單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八歲以下的,學校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八歲以上到十八歲以下,或者是十六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這部分人,學校承擔過錯責任。
這兩個很好理解,過錯推定責任,你可以理解為舉證責任倒置,只要出事學校就有責任,除非自己能證明已經盡到了管理教育職責。
過錯責任就是原告正常舉證,只要能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得由學校來承擔一部分的侵權責任。
這裡周雲的證據鏈就是,被打影片,以及之後學生家長和老師的溝通記錄,這就已經夠了。
接下來的證明責任在學校,他需要證明自己採取了相應措施制止校園霸凌,如果證明不了,那就算沒盡到責任。
也就是透過舉證方法來把一部分的舉證責任給到學校,打官司經常用到的,很好用。
監控甚麼的,說實話有肯定好,沒有那更好……
“所以您還需要申請律師調查令是吧?”
周雲點點頭:“對,你這邊正常走程式就行,我和你們範院長溝透過了。”
戴欣榮聞言更加詫異了:“範院長同意了?那周律師您先回去等著吧,應該很快。”
說起來,這好像是縣裡第一個校園霸凌引發的侵權案吧?
關鍵是居然真的要給開調查令去查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