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趙瑞龍在京州市被逮捕,趙家在漢東的統治——正式終結!
在趙瑞龍被逮捕十四天後,京城某處——
1.龍國最高檢黨組副書記、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務副檢察長——張紹文!
2.龍國中紀委紀律監察委員會常務副書記、龍國監察委員會主任、總檢察官——陳良!
3.龍國種秧政法委員會副書記、龍國公安部部長、黨委書記、總警監——李坤遠!
4.種秧委員、龍國司法部黨組書記、司法部部長、總警監——陳光耀!
這四位親自帶著手下工作人員,來到了趙立春的家中,此時的趙立春已經一夜白頭,眼窩也深深地塌陷,看起來狀態極差。
張紹文淡然開口道:“立春同志,跟我們…走一趟吧。”
陳良則是掃了一眼趙立春家的豪華陳設道:“交代該交代的,組織的原則,你懂。”
李坤遠和陳光耀兩位部長都沒有說話,畢竟一來他們和趙立春並不熟悉,二來他們倆更多是配合最高檢和中紀委的工作,所以也沒甚麼好說的。
……
三天後,種秧正式決定,對趙立春立案調查!
……
緊接著,一個月的時間過去了,這一個月的過程中,種秧、漢東同時對目前已經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了突擊審訊,並根據他們所交代的情況,對外圍骨幹人員和漏網之魚進行了集中收網行動。
又過了半個月,不時有宣判的訊息傳來。
1.原漢東省京州市山水集團董事長高小琴犯行賄罪、非法經營罪,數罪併罰,本應該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考慮到高小琴主動投案自首、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進行取證調查(交代了不少直接證據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最後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
(可以減刑、假釋,最多一年半出來,也算是救贖了一下。)
2.原京州市城市商業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信貸高階經理歐陽菁,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3.原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三級高階法官陳清泉,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翫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4.原京州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二級高階檢察官肖鋼玉,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
5.原京州市委常委、京州市紀委書記、二級高階監察官張樹立,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6.原京州市副市長、京州市國資委主任鄧濤,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流失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
7.原漢東省財政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趙一鳴,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流失國有資產罪、侵吞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二十三年!
8.原京州市司法局局長趙凱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干預司法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9.原漢東省司法廳副廳長、省監獄管理局局長言強,犯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干涉司法罪、翫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10.原漢東省油氣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郭帥,犯行賄罪、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侵吞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
11.原漢東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楊凱軒,犯行賄罪、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侵吞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
12.原漢東省公安廳網監總隊長祝文慶、警務督察總隊長李峰、監所管理總隊政委秦文、技偵總隊政委李霄鵬,犯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年、五年、七年!
(祝文慶和李霄鵬,因為濫用技偵手段,違規監聽監視,所以判的稍重。
13.漢東省紀委常務副書記梁璐,犯貪汙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介紹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職務傾佔罪、濫用職權罪、報復陷害罪、幫助不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非法搜查罪、行刑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徇私舞弊罪……等等等等!
N罪並罰——罪無可恕!
判處死刑!
立即執行!
……
一、經種秧批准,種秧紀委決定對原漢東省省政府黨組成員、省政府副省長劉新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偵查。
劉新建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劉新建犯行賄罪、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侵吞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
(不得減刑、不得假釋!
二、趙瑞龍!
犯行賄罪、非法經營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吞、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沒收全部財產!
三、趙立春!
京城種秧決定,對漢東省原省委書記趙立春涉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趙立春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查,趙立春喪失理想信念,背起初心使命,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完全無視種秧八項規定精神……犯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干預司法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
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不得減刑,不得假釋!
(馬上啊,很快啊,高老師——要進部了!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