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發生的事情很多,卻還沒有結束。
岡勿主場顯然是起飛了,最近的兩個報道,其中之一是關於襲警案的,引起了社會上的激烈討論,再到今天的直播,暫時讓岡勿主場坐上了傳媒-哥的位置,吊打官媒的影響力。
成為-哥的好處和壞處是甚麼?壞處就是他們幾乎被公家視為仇人,好處是甚麼?那就是就算你把他們當仇人也必須得表面笑嘻嘻迎合岡勿主場的記者,一-旦你甩了臭臉,鏡頭瞄準了你,哦豁那麼岡勿主:湯的編輯就不知道會把這報道怎麼寫了,比如耍官威、心虛、不作為,還是甚麼亂七八糟的名頭隨便給你安-個,你可能就要被免職了。
而此時,岡勿主場自然派人追擊,去追著採訪那位警方的現場負責人,卻發現警廳今天不同尋常的忙碌狀況,便開始了新-輪的新聞發掘。
突然,他們發現了一個年長的警員和一個年輕的警員快速從車上下來,並打算衝進警廳,岡勿主場的記者連忙攔住了他們。
“你好,我們是岡勿主場的記者,請問一下,今天你們
“去你嗎的!”年長的警員狠狠爆了-句粗話,隨後快步離開,沒有理會。年輕的警員也緊隨其後跟著。
岡勿主場的記者自然是一臉懵逼的,他們當然把剛才的影音記錄了下來,準備用來搞事。
剛才的兩人自然就是董衛國警長和劉警員。一之所
董警長到場的時候,那邊已經結束,不得已,他只能立刻到這邊找封準。封準在所謂的保釋期間還搞出這種事,肯定要抓回去沒跑了,正好這一-波把封準徹底摁死。
然而他註定要撲空,因為封準早已離開了。
面對這個結果,他立刻按照警員的指路找到了負責人,也就是那個處理剛才教唆自殺現場的警方負責人。-這個負責人好像有點麻煩,去了審訊室那邊,據說被幾個紀檢部的人問話。
董警長可沒等那麼多,立刻闖了進去,打斷了他們的談話。
“你哪位?”紀檢部的人嚇了一跳,問。
“你就這麼當警察的?你就這麼放了封準?”董警長沒有理會紀檢部的,直接將話題對準了警方的現場負責人。
“怎麼了?我能怎麼辦?我只能放了。”對方-臉無辜。
“你沒看到他把人弄死了?你就這麼放了?他可是殺了一個人,這都放人,你還是不是警察?
“可這怎麼定罪?
“教唆犯罪和故意殺人,你不懂找一一個嗎?那麼明顯看到他殺了劉犒,你居然還放了他?”董衛國很是惱火,他的唾沫橫飛,手指不斷亂揮。259c0四
“這定不了罪,沒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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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不構成犯罪不是你說,是法官判斷,我們是負責抓人,你操的心是不是有點多了?”
董衛國知道,這個現場負責人是慫了,不想為不確定的事情負責。
在華夏國的當前法律中,教唆自殺是不構成犯罪的,請注意這裡的“構成”二字。在法律中,以“構成”來進行描述的代表了確實達到了違法犯罪標準。在當前的法律條文中、被本國使用的刑法明文中,並沒有把教唆自殺明確定為犯罪行為,沒有教唆自殺罪這個罪名。我國也是一個靈活多變的國家,人治和法治並存,混合在一起糾纏不清。
比如,你故意傷人,被抓了,如果你自首並且坦白罪行,態度認真。法律明文對此不減刑,但最高檢察院對這種行為提出建議,讓各位法官量刑的時候‘可以’或者‘應當’輕判。
如果你還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通常最好取得的方式也許是給錢,當你取得了他們的諒解。法官也‘可以’或者‘應當’輕判。
也就是說,法律明文並未提及這種行為是否輕判,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執法,那麼該怎麼判刑非常明顯,怎麼寫怎麼判,不考慮加重也不考慮減輕判罰。但法官卻不一定嚴格按照條文判刑,而是考慮了輕判,他可以決定是否輕判,而不是必須得輕判。
這就是法治和人治的區別,如果嚴格法治r按照條文執法。-個犯罪嫌疑人本來應該判刑1年,那麼就必定判刑1年,不會因為他做了多少好事,不會因為他的官位、職位,不會因為他有多少錢或者多麼可憐而改變判罰,1年就是1年。比如一個窮苦底層工人被欠薪幾年,討債無果,且被百般羞辱,怒火中燒之下殺了欠薪人,手段殘忍,還燒了屍體將兇器丟河裡,事後,他想通了去自首了並且坦白罪行,而且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如果絕對法治,那麼這個討薪無果後被百般羞辱激起情緒的窮苦底層工人會被判死刑,無關你的身份地位,無關對方做了甚麼,也無關你事後做了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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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重點在於你殺人了還毀戶滅跡。=
而人治則相反,人治則是可以根據法官的認知,-定程度破壞法律的條文,要麼輕,要麼重。在上訴的例子中,可
能會判無期徒刑而不絕對是死刑。又比如另外-一個案例,單親家庭的父親衝動之下打人了,在人治的條件下,考慮到拘留你可能會給孩子帶來的影響,警員可能只是教育你並且讓當事雙方握手言和。
法治和人治都有著各自的缺點和優點,絕對的法治冷漠無情,不一定能帶來好的結果絕對的人治踐踏法律,會成為有錢人的保膘。
這也是社會議論能決定判刑的原因,法官是人,假設人治,他會因為自己的情緒、立場、以及判罰可能會給自己帶來的影響來決定如何進行判罰。
回到讓董衛國和現場負責人難堪的這個問題上。
在法律明確的條文中,封準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也不[構成]教唆犯罪,這是在法典上的判定。他的行為本質上和樓下的圍觀群眾-樣,慫恿劉犒自殺。如果封準觸犯,那麼樓下喊了[跳]的所有人也同罪。法典在這個時候是死的。
華夏國是人治、法治混合,法官可以一-定程度上不按照法律的條文判定。檢察院也曾經對類似的行為做出過[建議],[建議]法官將類似的行為[應當]按犯罪處理。注意了,這個是[建議]而不是[法律]。
董衛國警長的思路就是這個,雖然死板的法典條文無法給封準定罪,但法官可以給封準定罪,前提是把封準送到法庭。
然而他在這裡碰壁了,他只能發洩自己的情緒,隨後怒火中燒著離開警廳,去了一-趟黑皮女人那裡。他希望能從這找到突破口。
“我搞不懂,為甚麼這樣人的卻被法律保護,為甚麼不能把他抓起來,把他關起來?法律不是保護弱者的嗎?今天到底怎麼了?是我瘋了?”董警長在病房內走來走去並不斷高吼著。
“你錯了,法律不是保護弱者n而是幫助遵守法律的人,無關是不是弱者,是不是窮人,是不是富人或者強權,法律幫助的應該是遵守它的人。”黑皮女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見。